觀被告的抗辯,其所提出的僅將用印有牛滿江題詞手跡的包裝袋包裝的產品作為禮品送人,未進行銷售,是正當使用,或牛滿江的題詞是為產品而作,用於產品本身並無不當。這兩種理由無非是說明其是合理使用。但著作權法中並沒有將這種使用方式規定為合理使用的情況;侵犯使用權行為的構成僅以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為要件,而不問侵權產品是用於送人,還是進行銷售,送人或者銷售隻對侵權責任的大小有一定影響。

本案尚有以下值得研討的問題:一是如果本案被告在其產品包裝袋上沒有使用原告的書法手跡,而是以印刷標準字體使用原告題詞,則被告將不構成侵犯原告的書法作品著作權。二是在判決侵權賠償額方麵,原審法院參考被告每袋產品的銷售利潤確定是欠妥的,盡管被告有借題詞宣傳其產品的主觀因素和客觀作用,但侵害的客體不是商品的商標,而是作品著作權,應當以複製作品數量合理確定賠償額。

創作思路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案

案情簡介

對高中化學的學習,某出版社準備出版一套學習指導叢書,並決定聘請省重點中學的化學教師孫××撰寫叢書稿。孫××利用業餘時間設計出叢書的整體結構為:重點難點篇、學習方法篇、實驗篇、試題精釋篇,並對每篇的主題及內容和體例作了概括性設計。後由於本職工作上的關係,孫××不能繼續撰寫叢書的具體內容,與出版社終止了合作關係。

出版社為保證叢書的如期出版,又找來從事中學化學教學十多年現為市教育局幹部的袁××負責編寫,並將孫××設計的叢書結構和主題內容交給袁××。袁按照上述設計構思完成了叢書的撰寫交出版社出版。

叢書出版後,孫××發現其結構和主體思想是自己向出版社提供的,認為出版社和袁××侵犯了其著作權,經協商不成,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在叢書中署上孫××的名字,要求二被告賠償損失人民幣十萬元,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出版社認為孫××僅提供了創作思路,未實際參與叢書的具體編寫工作,不能認為是叢書的作者,其構思本身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袁××同意出版社的上述觀點並稱他事先不知設計思路為孫××提供,主觀上不存在任何過錯。二被告均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創作思路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而非創作作品的思想、思路、構思、原則等純主觀性的東西。原告孫××對於叢書的出版提供了一套設計思路,而沒有實際參與叢書的任何撰寫工作,設計思路不等於叢書本身,即設計思路依法不能取得著作權。原告孫××對被告出版社、袁××侵犯其著作權的指控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孫××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原告孫××負擔。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由此可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思想內容。

一般認為,作品是內在和外在的統一。內在即指作品的思想內容,外在即指作品的表達方式。僅有思想內容而無一定的表達方式來表現,思想就是純主觀的東西,是無法被他人所感知的;僅有表達方式而無一定的思想內容,表達方式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所以說,作品是思想和表達的結合。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從一定意義上講是保護作品的表達方式,而非作品的思想內容。因為作品的表達方式可為人感知,而純思想內容不為人感知,同一思想內容可以用不同的表達方式來表現。例如,“對自然的熱愛"這一主題思想,既可以用散文的方式表達,也可以用歌曲的方式表達,還可以有其他表達方式。無論用散文歌曲還是其他方式表現“對自然的熱愛"的作品,都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如果著作權法保護單純的“對自然的熱愛"這一思想感情,一旦某人“對自然的熱愛"的思想感情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勢必剝奪其他任何人“對自然的熱愛"的感情,那樣人類將無法生存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