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對於劇本二稿的創作改編,可以認定為作者。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2603號民事判決;二、駁回俞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均由上訴人俞某某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分析: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俞某某若主張對劇本二稿獨立享有著作權,應證明該作品係其獨自創作完成。
俞某某為證明其是創作劇本二稿的作者,主要提供了劇本、審讀意見、商信函以及證人證言。由於其提供的劇本係打印件,在存在從他處取得該劇本的可能性的情況下,僅憑持有劇本不能證明該劇本是俞某某創作的。審讀意見中並無關於劇本作者或者劇本創作過程的內容,不能證明俞某某是劇本的作者。商信函上雖然加蓋有製片分公司的印章,但是製片分公司印章使用記錄中並無該商信函的記載,製片分公司也否認存在商借俞某某從事二稿創作的事實。俞某某持有的該商信函的原件並非來自其工作單位,俞某某的工作單位也沒有該商信函的存檔。從商信函的內容上看,商信函係由製片分公司於2001年10月25日出具的,商信函中載有“我方在綜合各方麵(包括貴部所提修改意見)後,認為該劇本應再做進一步修改……",但是,根據查明的事實,丁臨一出具審讀意見的時間是2001年12月6日,在該商信函的落款時間之後,因此,商信函的內容與事實是矛盾的。綜合各方麵因素可以看出,商信函不能證明存在製片分公司借用俞某某從事劇本二稿創作的事實。為俞某某出具證言的證人朱某某、金某某、韓某某未出庭作證,在楊某、崔某對他們的證言提出異議,並且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這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對這些證人證言不予采信。鄧錦雄並未目睹俞某某創作劇本二稿,故其證言也不能直接證明俞某某從事了劇本二稿的創作。因此,俞某某提供的證據均不能證明其是劇本二稿的作者。一審法院認定商信函和證人證言可以證明俞某某存在創作的時間和地點,沒有證據支持,係認定事實錯誤,應予以糾正。
雖然俞某某與楊某、崔某曾約定俞某某為《中國特警》劇本的作者,但是雙方認可,俞某某完成的是劇本一稿的創作,該劇本與本案中雙方爭議的劇本內容有很大差異,在俞某某沒有證據證明劇本二稿是其創作的情況下,其不能按照該合同約定作為劇本二稿的作者主張著作權。
同理,因俞某某不能證明其參與了劇本二稿的創作,則其簽署的棄權聲明也不能證明是針對劇本二稿。楊某、崔某對俞某某簽署該棄權聲明的解釋合乎情理。
楊某、崔某為證明其是創作劇本二稿的作者,提供了4集劇本的手寫原稿,以及劇本1|6稿的打印件,同時,參與創作或提供素材的劉某、李某某、徐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等提供了證人證言,證明爭議劇本主要由楊某、崔某創作完成。這些證據多為直接證據,與俞某某提供的證據相比,具有較高的證明力,因此,楊某、崔某是爭議劇本的作者,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
王某某訴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征集入選的廣告語著作權歸屬糾紛案
案情簡介
1992年7月3日,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在上海《每周廣播電視》報上刊登廣告語有獎征集活動啟事,向社會公開征集企業廣告語。王某某閱看該征集啟事後,在規定投稿期限內,以“世界風采,東方情韻———上海東方商廈"一稿應征。屆時,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共收到應征廣告語3萬餘條,經初評、複評、終評,原告應征廣告語經到會專家潤色修改為“世界風采東方情———上海東方商廈"後被評為二等獎之一。同年9月4日,在上海《解放日報》上刊登企業標誌、廣告用語評選結果公告,宣布“世界風采東方情———上海東方商廈"為企業廣告用語之一,作者王某某。同時在該公告中刊有“獲獎作品版權歸公司所有"字樣。1993年1月8日,王某某接到電話後,始知自己應征廣告語被錄用獲獎。事後,發現上海東方商廈已在廣播、電視、報刊、出租汽車、商品包袋等處使用該廣告語,遂提出異議。因協商未果,於1993年7月向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世界風采東方情"廣告語著作權歸其所有;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該廣告語的侵權行為並公開賠禮道歉;同時以被告半年營業收入逾3億元為理由,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