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人民政府認為:《烏蘇裏船歌》是赫哲族人民在長期勞動和生活中逐漸產生的反映赫哲族民族特點、精神風貌和文化特征的民歌,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民間藝術作品"。赫哲族人民依法享有《烏蘇裏船歌》署名權等精神權利和獲得報酬權等經濟權利。郭某及相關單位侵犯了其著作權,傷害了每一位赫哲族人的自尊心與民族感情。要求被告郭某及中央電視台停止侵權、公開道歉、賠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央電視台播放《烏蘇裏船歌》數次,說明其為赫哲族民歌,並對侵犯著作權之事作出道歉;賠償40萬元經濟損失,10萬元精神損失;承擔案件訴訟費。
被告郭某堅持認為:《烏蘇裏船歌》既有新創作的曲子又有歌詞,是自己和胡某某、汪某某借鑒西洋音樂的創作手法共同創作的原創作品。此外,目前全國赫哲族成建製的民族鄉有3個,原告隻是其中之一,無資格和理由代表全體赫哲族人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一、民間文藝作品的權利主體二、烏蘇裏船歌是原創還是改編
法院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四排赫哲族民族鄉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體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體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間文學著作權可能受到侵害時,鑒於權利主體狀態的特殊性,為維護本區域內赫哲族公眾的權益,在體現我國憲法和特別法律關於民族區域自治法律製度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原告作為民族鄉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在東北赫哲族中流傳的民間音樂曲調《想情郎》屬於赫哲族傳統的一種民間藝術形式,應受法律保護。《烏蘇裏船歌》主曲調是郭某等人在赫哲族民間曲調《想情郎》的基礎上,進行藝術再創作,改編完成的作品。
任何人利用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再創作,必須要說明所創作的新作品的出處。這是我國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和著作權法中保護民間文藝作品的法律原則的具體體現和最低要求。因此,郭某等人在使用音樂作品《烏蘇裏船歌》時,應客觀地注明該歌曲曲調是源於赫哲族傳統民間曲調改編的作品。
郭某、中央電視台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烏蘇裏船歌》不是創作作品,今後被告在使用《烏蘇裏船歌》時,應當注明“根據赫哲族民間曲調改編"。
分析:關於民間文學藝術,目前尚無一個認識統一的概念,在對它進行保護的國家法律和一些國際版權公約中,在概念上差異都很大。在我國,一般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是以口頭語言表現和傳播的,是在長期的流傳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在創作和流傳過程中,不僅滲入了無數唱述者的思想、情感和藝術才能,也吸收了聽眾反映的意見和情趣,因而體現了集體性。在傳播過程中,由於受時間、地域、民族和傳播者思想感情等因素的影響而不斷變異。因此,民間文學藝術是由某個社會群體在長期的曆史過程中創作出來並世代相傳、集體使用的。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具有口頭性、集體性、變異性和傳統性的一般特征,雖然不完全具備著作權法中作品的必備要件,但它們是真正意義上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文學藝術創作和傳承的本源。民間文學藝術最初的創作者可能是個人,但隨著曆史的推移,在長期的流傳過程中不斷被人們加工、完善,逐漸成為某一地區、某一民族的群體作品,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但作品的具體作者已無法確定。因此,從理論上講,真正意義上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其所有權和著作權應該屬於產生這些作品的群體或民族,他們是民間文學藝術事實上的主體。在《烏蘇裏船歌》案中,顯然,赫哲族人是赫哲族民歌《想情郎》事實上的權利主體。既然赫哲族人是赫哲族民間文藝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那麼作為赫哲族民族鄉政府是否能以原告的身份對赫哲族民間文藝作品主張權利?能否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呢?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的條件之一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案中,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以及地方政府製定的《民族鄉條例》的相關規定,代表少數民族利益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或民族鄉有管理、保護民族文化遺產的權利,是適格的訴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