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四軍紀念館在一審答辯時認為,本館委托周××創作壁畫,是本館提供了有關資料,作品的創作思想和具體構思也是本館提出的,故爭議作品著作權應屬本館。在這裏,該當事人顯然是混淆了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的條件和委托作品著作權歸屬的條件。既然承認是委托創作,那麼,受托人創作完成的作品就是委托作品。而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隻能依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來判定,即委托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除此以外的條件,都不是判定委托作品著作權歸屬的條件。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著作權的歸屬,故爭議作品著作權依法即屬受托人周××享有。而提供資料(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提出創作思想和具體構思(單位意誌)等條件,是認定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認定法人作品,認定合作作品等著作權法律問題的條件之一,是不能作為認定委托作品著作權歸屬的條件的。因此,周××創作完成並交付給新四軍紀念館據以複製成陶瓷壁畫的工筆畫稿,其著作權應歸周××享有。

但是,是否可以據此認為該工筆畫稿(即原作)和據此燒製而成的陶瓷壁畫(不同載體的複製件)是兩個分別享有著作權的獨立的作品呢?或者認為後者是合作作品(鍾××、周××合作)呢?在這裏,關鍵的是認定陶瓷壁畫件是不是創作產生的。首先,燒製而成的陶瓷壁畫,是通過平麵到平麵的原樣複製而再現原作品的,這種行為不是著作權法所稱的“創作"行為;其次,從工筆畫稿到用陶瓷載體表現同一作品,中間肯定有一個符合陶瓷表現手法的再加工的問題。這種再加工,是一種工藝加工,而不是藝術創作的過程,雖也有智力勞動的成分,但並不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智力勞動的範圍,故這種再加工,不是“改編”,也不是“創作",隻能是一種“複製製作"。製作人可以製作人的名義署名,但不屬於著作權署名權意義上的署名,製作人也就不能主張著作權。

爭議作品複製鹹陶瓷壁畫過程中的部份改動是否侵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關於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規定,在爭議作品著作權歸受托人周××享有的情況下,周××對其作品享有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新四軍紀念館未經周××的同意(鍾××的修改行為視為是該館的行為)修改了周的作品,並不顧周的反對意見,堅持將瓷畫裝貼出來,顯然是侵犯了周××對其作品享有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因此,新四軍紀念館在上訴時稱其有定稿權,故其對畫的部份改動不屬於侵權的辯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認為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有定稿權,也隻發生在委托作品的創作過程之中,表現為委托人對受托人提出一定的具體要求,受托人一旦完成創作交付作品,委托人接受了作品,除非經享有著作權的受托人同意,委托人是不得對作品作不符合受托人意誌的改動的。

烏蘇裏船歌案

案情簡介

1999年11月12日,中央電視台直播“南寧國際民歌藝術節”。藝術節上,歌唱家郭某演唱歌曲《烏蘇裏船歌》,主辦方宣稱《烏蘇裏船歌》的作詞者是郭某、胡某某,作曲者是汪某某、郭某。節目播出後,在赫哲族群眾中引起很大反響,他們認為流傳了多年的民族歌曲,忽然變成了別人的作品,感情上接不了。赫哲族群眾代表與郭某多次就此事協調未果。2001年3月,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政府將郭某、中央電視台等告上法庭,稱其侵犯了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