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征集廣告語,雖然被征集的是著作權法所稱之作品,但征集行為本身並不屬著作權法調整,其法律性質僅僅是要約引誘,即以一定的條件引誘不特定的對象與之建立聯係,對符合條件者,再與之成立具體的法律關係。而應征者的應征行為,其法律性質則是要約,即以其應征創作的廣告語投稿,待征集者確定是否入選,對確定入選者,征集者即應承諾履行其在要約引誘中所提出的義務條件。正因為如此,不能將征集行為與應征入選結果結合在一起,並認定雙方之間是著作權法上的委托創作合同關係。著作權法上的委托創作合同關係,主體雙方都必須是特定的,即委托人和受托人是明確、具體的,並以該雙方的名義簽訂合同。委托創作合同關係的委托人是要約人,而不是要約引誘;受托人是承諾人,而不是要約人。委托創作合同直接規定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並應明確著作權的歸屬。而本案的征集啟事不能代替委托創作合同,它沒有也不可能規定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委托創作法律關係上的權利義務;它僅是對應征行為產生一定作用,即起到確定入選資格的作用和確定獎勵級別、數額的作用。因而,征集啟事在征集者與應征者及應征入選者之間並不直接產生著作權法律關係。

三、被告在評選結果公告中單方麵宣布“獲獎作品版權歸公司所有”,有無法律依據?

著作權首先歸創作作品的作者享有,這是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核心。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是不能買斷的,但著作權可以在幾種情況下不歸創作者享有:一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的作品;二是職務作品中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的作品;三是委托創作合同約定著作權歸委托人享有的作品。除此以外,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依法轉移或轉讓。轉移,即指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繼承和承受的方式。轉讓,即指使用權的許可,通過訂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實現。而本案被告單方麵宣布“獲獎作品版權歸公司所有",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受案法院認定其這種行為屬無效行為,是正確的。

四、應征的廣告語入選後,征集者是否就當然取得了該廣告語的專有使用權?

本案被告認為,其以獎金形式支付報酬後使用原告創作的廣告語,是行使所有權的權能,並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這似乎有道理,其實不然。首先,獎金不是也不能代替使用他人作品而應支付的報酬,獎金僅是對入選者應征入選行為的獎勵,是征集者對符合評獎條件者兌現其承諾的義務的表現。入選並不是使用作品的行為,隻有入選後,征集者在其各種廣告中、各種宣傳中、各種產品包裝裝潢上予以運用,這才是使用行為。因此,把對應征入選者的獎勵看作是對其作品給付的使用報酬,是一種法律上的誤解。其次,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除合理使用的法定情況外,使用他人作品都應當同著作權人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或者取得許可。該種合同包括這樣一些主要內容: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如本案中能否在出租汽車上噴塗該廣告語,能否在包裝裝潢上印製該廣告語即是);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範圍、期間;付酬標準和辦法;違約責任等。同時,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還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過十年。合同期滿後可以續訂。"而本案當事人之間並沒有依法簽訂這樣的合同,一則征集啟事作為要約引誘是不能代替這樣的合同的。

周××訴新四軍紀念館委托作品著作權歸屬及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1988年1月26日,新四軍紀念館委托周××為其創作一幅設置在新四軍重建軍部舊址m泰山廟大殿西山牆、內容為“新四軍原七位師長畫像"的瓷壁畫作品。雙方口頭約定:隻給材料費,不計報酬。周××接受委托後,按照新四軍紀念館的要求,用工筆畫的表現形式,於同年9月7日完成了題為“將星雲集、共縛天狼"的365cm×192cm的作品畫稿,上畫新四軍原七位師長人像,背景為新四軍千軍萬馬前進,落款為“振威敬製"。作品創作過程中,新四軍紀念館提供了部分曆史資料、照片等素材,並對該畫的畫意與風格作了指導和進行了審稿。在作品創作過程中,新四軍紀念館為周××報銷了畫稿的材料費。新四軍紀念館接受畫稿後,於1991年9月16日委托江西景德鎮陶瓷學院附屬瓷廠鍾××將此畫稿複製成陶瓷壁畫。1992年4月28日、5月24日,周××受新四軍紀念館委托,兩去景德鎮審稿,周××發現複製的陶瓷壁畫背景被修改,署名為“鍾××、周××合作",即向新四軍紀念館提出書麵反對意見。由於鍾××堅持認為將工筆畫燒製成瓷畫是一種再創作,故新四軍紀念館對周××的反對意見未予采納。1992年15月16日,陶瓷壁畫燒成後,被裝貼在新四軍重建軍部舊址泰山廟大殿西山牆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