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著作者人格權(1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著作人身權的內容作者身份權作者身份權是作者所享有的要求被承認是作品作者的權利。該權利一般具有以下內容,第一,作者有權要求他人承認對其創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該權利具有絕對的排他性質;第二,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公開或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在何種範圍內公開其為作品作者身份;第三,作者可以通過行使署名權來實現其作者身份。

作者身份最常見的表現方式是行使署名權。作者身份權是基於作者的創作行為而產生的要求他人承認其為作品創作者的一種權利,它是著作權人身權的核心和基礎,是作者在權利受到侵權時尋求法律保護的根據。行使署名權的實質是要求他人承認作者的身份。作者行使署名權時可在原作上署名,也可以在演繹作品上署名,並可通過自己選擇的方式署名。作者身份權的實現,還可以通過對作者身份的介紹、真名登記等方式實現。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權利。這一權利的理論基礎是對作品中表現出來的創作個性及作品本身的尊重。作者有權要求其思想不被歪曲,也不被改變,社會也有義務保護作者的創作產品保持其原來的形式。

收回權收回權是指作者在有正當理由的前提下,以賠償使用者損失為條件,收回已公開發表的作品的權利。收回權行使的目的主要是維護作者的聲譽。收回作品的使用權,可以有效防止錯誤的觀點或不妥的觀點的繼續傳播。行使收回權應符合一定的條件,第一,作者有正當理由;第二,作者應當事先通知作品著作財產權受讓人,或被許可使用人;第三,作者應公平、合理地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由於收回權的行使會受許多因素的限製,所以在實踐中,作者很少行使此權利。

發表權發表權就是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以及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以什麼方式公之於眾的權利。發表權對作者而言是一項很重要的權利,作者通常是發表權的行使人。但對於遺作,由誰來行使發表權呢?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的原件所有人行使。

署名權著作者人身權發表權收回權保護作用完整權未經同意以被攝人提供的照片做廣告宣傳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簡介

1999年12月19日,江蘇省南通市唐閘工人文化宮在其露天舞台舉辦了一場“胡明德個人獨唱音樂會”。胡明德當時是一名下崗工人,他數十年孜孜不倦地追求歌唱藝術,頗有成績,在當地被譽為“平民歌唱家"。本案的原告黃某某是一位高級攝影師,他應文化宮主任高某之邀,參與了這場音樂會的部分策劃工作。為了給文化宮留存一些圖像資料,受高某的委托,黃某某在現場進行了攝影,但文化宮未與黃某某就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作出明確約定。1999年12月31日,《南通日報》上刊登了由該報記者撰稿的“高歌揚帆”一文,對胡明德的事跡進行了報道,同時還配發了原告黃某某投稿的一組反映胡明德藝術生涯的照片,其中主題照片就是12月19日黃某某在音樂會現場所拍攝的胡明德引吭高歌的形象。2000年1月上旬,本案被告南通百樂漁都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樂漁都)經人介紹,決定在其開業兩周年之際舉辦胡明德個人演唱會,為宣傳需要,百樂漁都策劃人員要求胡明德提供一些反映其藝術生涯的資料。胡遂從南通日報社送給其作留念之用的一組照片中,挑選了幾張交百樂漁都廣告策劃人員,其中有一幅就是本案所涉及的那張照片。在交接照片過程中,胡明德未告知照片的作者是誰?百樂漁都對此也未加詢問。此後,百樂漁都除將原告所拍攝的照片用於店堂門口的廣告宣傳外,還提供了包括這張照片在內的兩張照片委托55晚報社廣告部設計、製作了報刊廣告發布於2000年1月13日的《55晚報》頭版報眼位置。整個演唱會曆時六天。本案所涉照片之原件在演唱會結束後已由百樂漁都退還胡明德收存。原告發現被告上述行為後,即以被告侵犯其攝影作品著作權為由,訴至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二、判令被告在全國性的一家媒體上給予賠禮道歉;三、判令被告支付侵權賠償金100萬元;四、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