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犯軟件著作權的損害賠償,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了依據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和法定賠償額三種計算方式。應當說,以權利人受到侵害的損失進行賠償是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和方法,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和法定賠償額隻是對權利人損失的一種推定,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和法定賠償額來確定具體賠償是對權利人損失的一種計算方法。在軟件最終用戶侵權案件中,同樣應堅持以權利人的損失進行賠償的原則。依此原則,侵權人使用一定數量的盜版軟件,就意味著相同數量正版軟件市場份額的喪失、相同數量正版軟件許可、銷售收入的減少。因此,賠償數額可以根據最終用戶使用盜版軟件的數量乘以權利人許可、銷售正版軟件的價格來確定。當然,權利人許可、銷售正版軟件的價格應由權利人舉證證明,同時這種價格還應是正常的市場合理價格。另外,在確定賠償額時還要考慮其他因素。比如在北京北大方正集團公司、北京紅樓計算機科學技術研究所訴北京浩日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案件中,法院即考慮到被告雖然使用原告的方正世紀2.1軟件為非法,但其為方正世紀1.5軟件的合法用戶這一因素。

鏈接信息的合法性案

案情簡介

本案是關於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鏈接服務並非網絡自動、且對傳輸的信息進行了選擇、編輯的,應對鏈接的信息的合法性負注意義務的案件。

原告正東唱片有限公司享有《閃亮每一天diSk1》等三個專輯中35首歌曲錄音製品的製作者權。被告北京世紀悅博科技有限公司經營chinamp3音樂極限網站。被告事先通過網絡搜索功能搜索到相關網頁,與相關網頁建立直接的鏈接通道;對收集到的有關音樂網站中的地區、歌手、歌單、歌詞及網站等信息進行了選擇、編排、整理,提供給用戶瀏覽、使用;選定被鏈接的網站和資源,確定下載的步驟、方法,以逐層遞進的方式引導用戶下載,用戶按照設定的步驟、方法即可從被鏈接網站下載涉案錄音製品。通過被告所提供服務,可以下載原告享有錄音製作者權的35首歌曲。原告以被告在互聯網上傳播其製作的錄音製品構成侵權為由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1.被告所提供鏈接是否僅是通道服務。

2.被告是否應對所鏈接的信息的合法性負注意義務。

法院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的鏈接行為已經不是提供鏈接通道服務,而是直接參與了相關信息的加工處理,並對加工處理後的信息通過異地進行深層次的鏈接。被告作為專業性大型音樂網站,應對其選定網站歌曲下載服務的合法性負有注意義務,但其以網站的名義,在網站頁麵上向公眾傳播其搜索、選定並編排整理的網站,使用被鏈接網站的信息資源,卻疏於對被鏈接網站資源的合法性進行合理審查,主觀上具有過錯,構成對原告權利的侵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應對所鏈接的錄音製品的合法性負有注意義務,但被告放任自己的行為,參與、幫助了被鏈接網站實施侵權行為,主觀過錯明顯,構成對原告錄音製作者權的侵犯。

分析:這起案件涉及到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他人利用其服務實施侵權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兩個問題:被告所提供鏈接是否僅是通道服務,被告是否應對所鏈接的信息的合法性負注意義務。

關於第一點,被告雖然對收集到的有關信息進行了選擇、編排、整理,提供給用戶瀏覽、使用,但這些行為不是對涉案錄音製品的加工和編輯;其事先選定被鏈接的網站和資源,確定下載的步驟、方法,以逐層遞進的方式引導用戶下載,用戶按照設定的步驟、方法即可從被鏈接網站下載涉案錄音製品,但被告不能完全控製被鏈接網站的資源,一旦被鏈接網站網址發生變化或者網站采取加密等限製訪問措施,訪問要求就會被拒絕。因此,被告所提供服務本質上應屬於鏈接通道服務,在其服務器上,被告沒有複製、向公眾傳播被鏈接的錄音製品,不宜認定其直接提供了侵權製品。但是,另一方麵,正是因為被告設置鏈接的行為,為侵權錄音製品的傳播提供了渠道和便利,使用戶得以下載侵權的錄音製品,從而使被鏈接網站的侵權行為得以實施、擴大和延伸。因此,其行為屬於客觀上參與、幫助了被鏈接網站實施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