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對原告“開盤必特價特價必升值"廣告語獨創性的判斷。該廣告語中所使用的詞彙雖然不是由作者獨創的,但通過作者的揀選、組合及排列,該廣告語體現出了與其他作品不同的個性化色彩,能夠表達作者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經營思想及理念,這種表達形式具有獨創性,體現了作者的智力投入情況,且該表達沒有被禁止出版、傳播的情形,因此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其三,根據思想表達二分法,判斷被告是否存在侵權。被告使用的“開盤必特價特價必超值"的廣告語,不僅僅借用了原告作品中的思想,其表達方式和原告擁有著作權的“開盤必特價特價必升值"僅一字之差,從《現代漢語詞典》對“超"字的釋義來看,包含了超過、超出尋常的含義,“超值"和“升值"雙方所表達的意思是一致的。因此,被告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著作權轉讓製度

案情簡介

2002年7月13日,王某與楊××簽訂合同,主要內容:王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擁有對歌曲《這樣愛你》(後改名為《老鼠愛大米》)的永久版權,並永久保留楊××的作者冠名權;楊××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004年元月止,不得利用此歌曲進行任何商業性的盈利活動,自2004年元月起,王某允許楊××擁有此歌曲的商業演出權;合同在簽訂之日起生效。

2002年11月6日,田××與楊××簽訂合同,主要內容為:楊××以每首2000元的標準將其創作的歌曲《如夢初醒》、《這樣愛你》的著作權轉讓給田××;楊××將作品版權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相關權利全部轉讓給田××;楊××轉讓給田××的以上權利為田××獨家所有,田××有權在全世界永久性使用,楊××再不得許可或轉讓給其他第三人使用本合同作品;田××有權在其權利範圍內行使和許可、轉讓給其他第三人使用本合同作品,不需經楊××同意;楊××應保證所轉讓版權的作品為其自己創作,擁有完善版權,無侵犯任何第三人權益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形,如因此原因致使田××產生損失均由楊××負責賠償等。田××與楊××均稱楊××已於該合同簽訂之後向田××交付歌曲《這樣愛你》詞曲手稿。

2003年3月1日,王某與楊××簽訂合同,主要內容為:自2003年3月1日起楊××與王某無償轉讓歌曲《這樣愛你》的永久版權(作品見附件),王某受讓的權利種類包括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放映權、廣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其他所有法定著作權權利,王某受讓作品版權無地域限製;楊××作為作品作者享有作品永久冠名權;自王某受讓作品版權之日起,楊××不得許可第三人使用此作品;從此作品版權轉讓之日起四個月之後,楊××可使用此作品進行非商業性和非盈利性的演出,2004年6月1日楊××可使用此作品進行商業性演出;楊××應保證轉讓版權之作品絕無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權益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如因可歸責於楊××之事由,而被王某因使用本作品遭受第三人主張權益或觸犯法律法規,概由楊××負責解決排除,並賠償王某因此所受之損失。

2003年4月20日,王某做出書麵版權轉讓聲明,主要內容為:聲明人王某曾於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與楊××簽訂合同,並由此享有了歌曲《這樣愛你》的詞曲版權;王某將上述權益全部無償轉讓給北京太格印象公司。

2004年10月10日,楊××與廣東飛樂公司簽訂合同,其中包括楊××授權廣東飛樂公司獨家使用、製作、發行歌曲《這樣愛你》等條款。後廣東飛樂發現楊××此前曾與他人簽訂歌曲詞曲的著作權轉讓合同,認為田××已通過與楊××簽訂合法有效的著作權轉讓合同而成為該歌曲詞曲的真正著作權人,故與田××聯係並從其處取得使用該歌曲詞曲的授權。

原告太格印象訴稱:楊××與王某分別於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簽訂二份合同,約定楊××將歌曲《這樣愛你》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王某,後王某於2003年4月20日將該權利轉讓給我公司,故我公司係該歌曲詞曲的著作財產權人。廣東飛樂和貴州出版社未經我公司授權,擅自使用該歌曲詞曲製作CD光盤出版發行,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要求廣東飛樂和貴州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並在《法製日報》和《北京晚報》上向我公司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