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圓穀製作株式會社訴廣州連合科技電子鍾表廠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連合科技電子鍾表廠。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圓穀製作株式會社,住所地:日本國東京都世田穀區7丁目4番××號。

圓穀製作株式會社(下稱圓穀會社)於2666年9月14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其係“奧特曼"(ULTRAMAN)影像作品的著作權人,並對在中國境內製作、生產、銷售和播放的“奧特曼"作品或產品擁有完全的著作權。廣州連合科技電子鍾表廠(下稱連合鍾表廠)在沒有得到該社任何授權和許可之情況下,采用“奧特曼"的外觀形象,擅自生產、銷售“天美時"牌鬧鍾,其行為嚴重侵犯了該社的著作權,給該社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1.判令連合鍾表廠立即停止侵權;2.判令連合鍾表廠在《南方日報》、《廣州日報》或《羊城晚報》登報向該社賠禮道歉;3.判令連合鍾表廠賠償該社經濟損失人民幣36萬元,賠償該社因起訴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人民幣3萬元;4.判令連合鍾表廠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原告圓穀會社係日本國一家從事提供製作電影及承包電影製作等業務的公司。自1966年開始,原告陸續製作、播放了“奧特曼"係列影像作品。在這些係列影像作品中,原告創作了科幻英雄人物“奧特曼"(ULTRAMAN)形象。其主要特征為:頭部為頭盔形,兩眼突起呈橢圓形,兩眼中間延至頭頂部有突起物,無眉,無發,有嘴,方耳。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圓穀會社係日本國法人,其製作的“傑克奧特曼”影像作品雖發表於中國境外,但日本國與中國都是《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下稱《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條第3款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按照該公約第五條之1所規定的原則,作者圓穀會社在作品起源國以外的該公約成員國中享有各該國法律給予其國民的權利。該公約第二條之1明確了文學藝術作品的範圍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傑克奧特曼"係原告製作的影像作品,該影像作品中的主人公“傑克奧特曼"的形象與一般人有顯著區別,主要表現在其頭部特征方麵,是其獨創性所在,因此,原告對其創作的“傑克奧特曼"形象的獨創設計符合該公約文學藝術作品的條件,可以作為一種藝術作品,依據該公約規定享有著作權並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爭議焦點

本案是有關作品複製權爭議的案件

法院判決

審判決:

一、被告廣州連合科技電子鍾表廠立即停止製造、銷售侵害原告圓穀製作株式會社享有的“傑克奧特曼"作品著作權的“天美時"超人鬧鍾;二、被告廣州連合科技電子鍾表廠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圓穀製作株式會社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三、被告廣州連合科技電子鍾表廠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圓穀製作株式會社為本案所支付的律師費人民幣12500元;四、駁回原告圓穀製作株式會社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