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某於1993年10月向當時的國家機械電子工業部計算機軟件登記辦公室(現為國家版權計算機軟件登記管理辦公室)提出了MP1000B的控製軟件登記。同年12月,花某又向該辦公室提出了MP1000B的控製軟件登記。1994年2月2日、5月16日,花某分別領取了由該辦公室頒發的軟著登字第0000372號和第0000470號兩份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其中,0000372號證書載明:MP1000B高速多通道調製解調器控製軟件的著作權人為花某,並自1993年3月8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享有該軟件的著作權;0000470號證書載明:MP1000高速多通道調製解調器控製軟件的著作權人為花某,並自1992年4月16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享有該軟件的著作權。1995年7月11日,花某與邁普公司簽訂《關於高速多通道調製解調器軟件使用權、使用許可權作價入股補充協議》,約定:邁普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享有MP1000和MP1000B控製軟件著作權的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同年7月20日,花某與邁普公司向中國軟件登記中心提出了MP1000和MP1000B控製軟件的著作權轉讓備案申請。同年9月22日,邁普公司領取了由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登記管理辦公室頒發的軟著轉備字第mmmmm62號和第mmmmm63號兩份計算機軟件權利轉移備案證書。根據這兩個證書,邁普公司自6993年7月66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享有MP6mmm和MP6mmmB軟件著作權的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原告邁普公司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號為mmmm372號和mmmm47m號的MP6mmmB和MP6mmm的軟件技術是著作權人花某以投資入股的形式轉讓給我公司的。我公司為將MP6mmm和MP6mmmB推向市場,曾於6992年2月和6993年4月兩次授權泰勒公司為原告產品的獨家銷售代理商。泰勒公司利用其銷售代理之便,知悉了我公司產品的軟件技術和其他有關技術,並在6993年7月銷售代理關係被解除後,即在《計算機世界》刊登廣告公開宣稱:泰勒公司繼研究、開發調製解調器(即MP6mmm)後,又推出HM|5(即MP6mmmB)。對此,我公司在相同刊物上發表聲明,並函致泰勒公司,明確指出其侵權性質。然而,泰勒公司非但未及時悔悟,停止侵權,相反在不當利益的驅動下,大肆盜用我公司享有版權的軟件,仿製出名為HM|5的高速多路調製解調器,在報刊上多次刊登廣告,通過其在成都、廣州、江西等地的辦事處傾銷其仿冒產品。泰勒公司的上述行為嚴重地侵犯了我公司的計算機軟件著作財產權,並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泰勒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判令泰勒公司在全國性刊物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判令泰勒公司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63mm萬元人民幣。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起訴後,認為花某屬於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原告,追加其為共同原告。花某在泰勒公司對邁普公司的起訴答辯後訴稱:本人於699m年下半年獨立完成了M0dem(即高速多通道調製解調器)的原理實驗,6996年6月完成軟件設計和硬件設計,並研製出樣機,定名為高速多通道調製解調器MPmeee,m993年3月又研製出MPmeee的升級產品MPmeeeB0m994年H月H日、5月m6日,本人分別領取了由原國家機械電子工業部計算機軟件登記中心辦公室頒發的軟著登字第eeee37H號和第eeee47e號兩份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該兩個證書分別確認本人為MPmeeeB和MPmeee的軟件著作權人。而泰勒公司卻非法複製本人的軟件,並公開宣稱其銷售的M0dem係他們研製、開發,侵犯了我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為此,請求法院確認MPmeee和MPmeeeB的軟件著作權人係花某;駁回泰勒公司對MPmeee和MPmeeeB的軟件著作權提出的權利主張;判令泰勒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我的精神損失,並在全國性刊物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