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維持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的第一、二項,撤銷第三項;二、泰勒公司賠償邁普公司經濟損失1300萬元人民幣。此款應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付清;三、對泰勒公司尚未銷售的全部侵權產品HM|5予以銷毀。
分析:一、法院對此案管轄權異議是否須審查關於被告泰勒公司在收到原告花某的起訴狀副本後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是否須審查的問題,有兩種不同的意見:(1)泰勒公司在收到花某的起訴狀副本後,提出管轄權異議,未逾答辯期,法院應予審查;(2)泰勒公司收到邁普公司的起訴狀副本後,未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後再提出異議,法院不應審查。一、二審法院均采納了後種意見,理由是:
(一)本案被告事實上已放棄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199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問題的批複》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並在法定的答辯期內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對該案有無管轄權進行審議;當事人逾期提出異議的,法院不予審議。本案法院在將邁普公司的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泰勒公司後,被告在法律規定的十五日答辯期內並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主觀上等於放棄了提出異議的權利,客觀上等於產生了以後提出異議法院將不再予以審查的法律後果。
(二)邁普公司的起訴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訴訟權利義務關係對花某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是一種必要的共同訴訟,兩原告對訴訟標的具有共同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之規定,本案邁普公司的起訴行為因得到原告花某的承認,故邁普公司的起訴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訴訟法律後果,對花某具有法律效力。被告逾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即產生法院不予審查的民事訴訟法律後果,這一民事訴訟法律後果在受訴法院、原告花某、被告泰勒公司三者之間產生了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案花某的起訴僅能視為對原告邁普公司的起訴的認可或補充。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花某與邁普公司具有共同的利害關係,邁普公司的起訴已代表雙方基本的訴訟請求,花某隻需對邁普公司的起訴行為和結果予以承認即可,因此,花某遞交的起訴狀僅能視為對邁普公司起訴的認可或補充。同時,因必要的共同訴訟法院必須合並審理,如果把花某的起訴視為新的或單獨的起訴,則意味著必須合並審理的案件可以分成兩個不同的案件來處理,這樣不僅有悖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合並審理的原則,而且會導致相互矛盾的判決。因此,不能把花某的起訴視為新的起訴,不能以收到花某的起訴狀副本時間為提出管轄權異議期限的起算時間。
(四)本案已進入實體審理階段,法院也是在實體審理過程中追加花某為共同原告的,被告依據花某的起訴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如果予以審查,勢必造成本案的實體審理被不適當地遲延。
(五)本案原告邁普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也享有管轄權。本案屬著作權侵權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本案泰勒公司雖然生產侵權產品在北京,但其侵權產品在成都展覽和銷售,則意味著成都不但可以認定是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也可認定為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因此,作為侵權行為實施地和結果地所在地的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二、關於邁普公司是否具備原告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原告起訴必須符合“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條件。這一條件有兩個含義:(1)原告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即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民事權益,不僅是與他人發生了爭議或者受到他人侵害,而且必須是自己的民事權益,或者是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既不是自己的民事權益,也不是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如被監護人的民事權益受監護人的保護)就不能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就屬於訴訟主體不合格。(2)能夠作為原告起訴的,隻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