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北京發行所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北京發行所的銷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其中又以圖書發行部門是否有義務審查圖書的版權合法性最為關鍵。在民法侵權責任理論中,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而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侵權責任的承擔是否必須以行為人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能否以推定過錯認定其侵權呢?這需要結合著作權法的規定和民事責任理論來解決。一般來說,作為發行人對其所經營的標的物在法律上是否有瑕疵負有注意的義務。北京發行所與北京出版社簽訂的工作協議規定:出版外國作品或圖書,出版社要與版權所有者簽訂出版合同,並將合同報版權管理機關審核登記,獲登記號後再交北京發行所安排征訂和出版,否則出現出版、發行、經銷的一切涉外版權糾紛一律由出版社負責。而實際上,北京發行所對北京出版社是否獲得了版權管理機關的登記並未審查,這說明北京發行所在簽訂協議時注意到了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但卻未實際執行,因此應當認定北京發行所在主觀上是有過錯的。也就是說,追究銷售行為的侵權責任,主觀過錯仍為不可缺少的要件。當然不能以銷售商不知道銷售的是侵權作品就認定沒有過錯,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三、第三人大世界公司的法律責任問題第三人大世界公司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首先應明確大世界公司的法律地位。雖然北京出版社基於其與大世界公司的合同關係,要求追加大世界公司為被告,但本案作為原告的迪斯尼公司提起侵權訴訟,並未要求追加大世界公司為共同被告。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大世界公司在本案中不能作為被告。但是,如果北京出版社被認定侵權,就與大世界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此,法院將大世界公司列為本案第三人。

其次,關於大世界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的問題,實際是大世界公司應承擔多少責任的問題。大世界公司在與北京出版社簽訂的協議書中規定,大世界公司負責向北京出版社提供外方確認迪斯尼叢書的版權合同書,作為北京出版社在中國境內享有版權的合法依據。這裏所提“外方確認",根據大世界公司的解釋是指麥克斯威爾公司的確認,但麥克斯威爾公司的確認並不能作為北京出版社在中國境內享有版權的合法依據。據此,一審法院認定其應負保證責任,二審法院認定其實不作為並放任侵權行為發生,沒有承擔其應盡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實際上,大世界公司是基於與北京出版社的合同而承擔責任的。

四、本案賠償額的確定版權侵權糾紛中,賠償額的確定是一個難題。目前司法實踐中尚無一致的標準和做法。本案在平衡有關的賠償方法後,最後慎重考慮各種因素,提出以法律意義上的贏利確定了本案的賠償額。本案這種關於法律意義上盈利的計算方法是對版權侵權賠償計算方法進行的探索。

影視作品名稱的著作權法保護

案情簡介

2001年7月,原告青島澳柯瑪影視有限公司與青島電視台簽訂《電視劇合拍協議書》,約定雙方聯合拍攝二十集電視連續劇《現代誘惑》。關於該電視劇的著作權雙方約定:“本劇版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島地區無償首播權,乙方享有本劇的發行權"。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書一份,委托青島某影視城有限公司全權為其代理《現代誘惑》在全國範圍內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聯網的播映權)及華北地區電視播映權的發行事宜。

之後,青島某影視城有限公司授權廣東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範圍內,獨家生產及發行《現代誘惑》的所有音像製品和所有激光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聯網上的播映權。

2001年12月,原告與北京龍之聲影視廣告藝術公司徐州分部簽訂合同,原告向該公司轉讓《現代誘惑》電視劇播映權,節目費為240萬元,磁帶費、複製費和郵寄費共計6000元。同時,青島某影視城有限公司也與北京眾美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合同,轉讓《現代誘惑》電視劇播映權,轉讓費為72萬元,磁帶費、複製費、郵寄費合計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