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著作權的限製(2)(2 / 3)

由上可見,當某些特有商品名稱本身就是廠家的注冊商標時,商標權人不能禁止他人對商品名稱的正當使用。這種使用,與商標法中規定的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以及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等侵權行為在使用目的和實際效果上完全不同。因此,本案中要判定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商標權,法院應結合實際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因無其他替代物且隻是為說明和敘述有關資料的性質、內容而作的使用,另一種是惡意混淆的使用。在前者情形下,隻要行為人是善意的,就不應認定為侵權。

陳××訴數字圖書館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陳××,男,08歲,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澱區。

被告: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

法定代表人:張××,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陳××因與被告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數字圖書館)發生著作權侵權糾紛,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在自己的網站上(網址為http://wwwadr1ibraryac0macn)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讀者付費後就成為被告網站的會員,可以在該網站上閱讀並下載網上作品。被告這一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0c萬元,以及原告為製止被告的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3ccc元。

原告提交了四份證據:0a三部作品的版權頁複印件;ma公證書及讀書卡;na讀書卡收據;0a發票。

被告辯稱:被告基本屬於公益型的事業單位。為適應信息時代廣大公眾的需求,被告在網上建立了“中國數字圖書館"。圖書館的性質,就是收集各種圖書供人閱覽參考。原告所稱的三部作品都已公開出版發行,被告將其收入數字圖書館中,有利於這三部作品的再次開發利用,不能視為侵權。況且被告一直十分重視對版權的保護,現正在投入資金開發版權保護係統。這套係統開發出來後,一方麵能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麵又能發揮數字圖書館的作用,使圖書館更好地為公眾服務。請法院根據“中國數字圖書館"目前的實際情況,結合我國國情,對本案糾紛作出裁判。

被告提交了四份證據:1.文化部關於申請成立“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函;2.關於在“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前冠以“中國"字頭的請示;3.關於在數圖公司前冠以“中國"字頭的批示;4.國家計委關於審批數圖工程的通知。

爭議焦點

著作權是法律賦予作者享有的專有權利,作者有權據此限製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作品。這種限製,隻有在社會公眾接觸作品的範圍擴大到足以影響作者行使著作權時作者才能行使。

法院判決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於2002年6月27日判決: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數字圖書館停止在其“中國數字圖書館"網站上使用原告陳××的作品《當代中國刑法新視界》、《刑法適用總論》、《正當防衛論》;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數字圖書館賠償原告陳××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4800元;三、駁回原告陳××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660元,由被告數字圖書館負擔。

分析: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款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地點從信息網絡上獲得作品。

著作權是法律賦予作者享有的專有權利,作者有權據此限製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作品。這種限製,隻有在社會公眾接觸作品的範圍擴大到足以影響作者行使著作權時作者才能行使。原告陳××依法享有《當代中國刑法新視界》、《刑法適用總論》、《正當防衛論》三部作品的著作權,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目前隻能認定陳××允許有關出版社以出版發行的方式將這三部作品固定在紙張上提供給公眾。被告數字圖書館未經陳××許可,將這三部作品列入“中國數字圖書館"網站中,勢必對陳××在網絡空間行使這三部作品的著作權產生影響,侵犯陳××對自己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