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著作權的限製(2)(1 / 3)

對合理使用是否僅限於非營利行為的問題,學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立法對合理使用的規定中並無禁止贏利之規定,因此,隻要是符合使用作品的目的,且少量複製,即是合理使用,而不論使用者是否獲利。另一種觀點認為,隻要是贏利的,就應排除在合理使用的範疇之外。筆者讚成後一種規定。盡管我國立法不夠完善,但從合理使用製度的本意出發,合理使用應不是為了商業利益,而是為了非營利性的教育、學術研究等。合理使用既然是一種無償使用,就不允許他人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有著作權的作品,也不允許雖無營利目的但客觀上通過合理使用而獲利的使用。不過,實踐中,教學機構可能向使用者收取必要的複製作品的工本費等,對這種收回必要的費用支出的行為不能理解為贏利。

此外,合理使用是否僅限於非商業性質的組織?教學機構有公立、私立之分,私立學校是以營利為目的商業性質的組織,是否就應被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對此,美國法院的觀點非常值得借鑒:“具有商業性質的組織可能出於符合合理使用規則的目的而使用作品,例如商業性的傳播者在新聞報道、時事評論中引用他人有著作權的作品,即是一種非營利的合理性目的;而非商業性質的組織則可能從事營利性目的的使用,例如教師協會本身雖為非營利團體,但對其成員出售解析他人計算機軟件的複製品,即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2.如何理解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的“少量"?

盡管我國相關立法對“少量"的界定語焉不詳,合理使用中的“少量"至少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同整個作品相比,被使用的部分僅僅是該作品的小部分;二是指使用作品的數量較小,從教學角度看,可以理解為複製的數量與教學人員的數量相匹配,而且這種使用本質上對作品的潛在銷售市場和價值影響不大。

由上述分析可見,新東方學校在教學過程中,為教學需要,根據學生的數量和要求對以往考試的部分試題進行少量複製,應屬於合理使用範疇。至於新東方學校乃私立民營學校、其提供的教學乃有償服務等,與合理使用的限製並無必然聯係。不過,現實的情形是,在部分合理使用之外,新東方大量複製甚至出版、發行原告的試題,新東方的這些行為顯然超越了合理使用的範疇。

三、商品特定名稱的使用與侵犯商標專用權在本案中,原告認為,原告已將“T0EFL"(文字)、“GRE"(文字)作為商標核準注冊,而被告在考試試題出版物封麵上以醒目的字體標明“GRE"或“T0EFL"字樣,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被告則認為,這種使用,是在GRE或T0EFL已經成為某一考試專有名稱的情況下,為說明和敘述有關資料而作的使用,與作為商標的使用在目的和實際效果上完全不同,不應被視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對此,筆者以為,鑒於現實生活中常常存在某些特有商品名稱本身就是廠家的注冊商標的情形,判斷某種使用注冊商標(商品名稱)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是否產生侵害商標專用權的後果,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就本案來說,盡管“T0EFL"(文字)已作為商標核準注冊(“GRE"情形相同),但是,從T0EFL這個商標的組成看,它是“英語作為外語的考試"或“對外國人的英語考試"(TeSt0fEng1iShaSaF0reignLanguage)英文名稱中每個單詞第一個字母的組合,故可以看作是這種考試的縮略語。在長期的使用過程中,T0EFL已經成為這種考試的代名詞。人們一見到T0EFL,就知道它意味著某種考試。換言之,在“T0EFL"(文字)作為商標注冊後,經過長期的使用,T0EFL實際上已經成為ETS開發舉辦的作為對外國人的英語考試這種特定商品的稱呼。由於現實生活中沒有T0EFL這個名詞的替代性稱呼,人們要表達這種考試隻能用T0EFL這個名稱。因此,盡管“T0EFL"(文字)乃注冊商標,但現實中無法避免人們使用這個稱呼。從這個意義上說,麵對現實生活中種種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情形,尤其是當某些特有商品名稱本身就是廠家的注冊商標的情形時,僅僅憑籠統的“使用某注冊商標"這個概念並不能界定該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而應當根據使用的目的、使用的方式、使用的效果等等來做進一步的判斷。

具體結合本案的情形,如果被告主觀上隻是為說明和敘述與T0EFL相關資料的性質或內容而在出版物封麵上標明“T0EFL"字樣,而且客觀上並無突出該商標標識並造成混淆商品來源的後果,則這種使用應當具有正當性。本案中,原告訴稱被告在考試試題出版物封麵上以醒目的字體標明“GRE"或“T0EFL"字樣,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實際上,僅僅“醒目"並不能準確判斷被告的具體使用情形,尤其是不能說明被告是否將“T0EFL"字樣做標誌性使用,因此,必須結合出版物的整個封麵,特別是“T0EFL"字樣在出版物整個標題中的情形綜合加以判斷。我以為,就市麵上出版發行的新東方學校的“T0EFL係列教材"、“T0EFL聽力磁帶"來看,關於“T0EFL"字樣的具體使用情形還有差異,有的隻是在出版物封麵左上角以較小的字體表明和強調出版物的內容與T0EFL考試有關,有的夾雜在書名中與其他書名的組成字體同樣排列,並無突出或特別強調之意。類似上述種種使用方式應當有別於侵犯商標權的使用。不過,也有一些出版物的封麵上,被告以擴大“T0EFL"字體或以“T0EFL"字體作背景使用等方式強調突出“T0EFL"字樣,實踐中可能造成讀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和混淆,該使用可能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