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製。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引用的目的僅限於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
(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三)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八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指在符合新聞報道目的範圍內,不可避免地再現已經發表的作品。
第二十九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六)、(七)項的規定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無故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九)項的規定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向聽眾、觀眾收取費用,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第三十|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十一)項的規定,僅適用於原作品為漢族文字的作品。
在《著作權法》中,承認作者的權利,禁止未經著作者許可對著作物進行複製等利用活動,著作權也像以無體物為客體的其他權利一樣,有時間、場所的限製,也就是說著作權人從著作物的創作開始,原則上到作者死後54年內一直存在(《著作權法》第21條)。另外,著作權法隻限於我國的領域之內。但是,根據《伯爾尼公約》,著作權超過我國領域,在全球範圍內得到保護。
著作權效力的限製,在國際上是普遍存在的,“不得妨礙著作物的正常利用"、“不危害權利者得正當利益"、“特殊的場合",必須滿足這三個條件。(《伯爾尼公約》第9條2款,《TRIPS條約》第13條,《WCT》第14條)在《著作權法》中雖然要求著作者的許可,但是考慮到違反了文化的公正利用,阻礙了文化的發展等因素,在一定的場合,對著作權的效力進行限製,是為了著作者和利用者之間利益的平衡。
著作權的公共限製1C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2C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3C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4C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5C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