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極為近似,但並不是一種權利的正反兩麵,否則,立法就不會設置兩種實質相同的權利類型。二者主要存在以下四個區別:1.對修改權的侵犯通常是有意而為之,而侵犯作品完整權並非一定有意而為,如在沈家和訴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及侵犯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案中,被告出版的原告所著小說《閨夢》中文字語言、標點符號等方麵共有179處錯誤,北京一中院認為該書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使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此案中,由於編校質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侵犯作品完整權顯非有意而為。2.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修改權的延伸。一般情況下侵犯作品修改權並不一定就侵害到作品的完整權,而對作品完整權的侵害一定會導致修改權受到損害,比如作者將作品交予出版社後,在排版印刷之前要求修改,遭到拒絕的情況,侵犯的就僅有修改權而不包括保護作品完整權。在個別情況下,作品完整權受到侵害也並不影響修改權,比如有學者認為,將嚴肅的作品用於低俗的環境中,放映電影過程中任意加播廣告都有可能造成對作品完整權的侵害。3.對作品完整權的侵害通常重於對修改權的侵害,要求對作品進行了歪曲或篡改,有時甚至是對作者人格的醜化,而修改權隻是對作品的一般性改動,不涉及作者人格。4.修改權主要是一種“行"的權利,從積極的角度出發,作者自己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一種“禁"的權利,從消極的角度出發,隻有受到侵犯時才行使。
回到本案,廣州某出版社出版,廣東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發行的《現代誘惑》音像製品將該作品名稱修改為《紅蜘蛛Ⅲ—現代誘惑》,該行為未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且該名稱與他人所拍攝的《紅蜘蛛》電視劇相類似,能夠使公眾誤認為該電視劇的著作權人為《紅蜘蛛》的製片人,《紅蜘蛛》的製片人也為此向原告提出侵權訴訟。被告的行為割裂了作品與著作權人人格之間天然的聯係,改變了著作權人已有的確定的表達方式,破壞了作品原有的完整性,構成對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被告所實施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修改作品名稱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權,而該行為導致的對作品的歪曲和篡改進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權。正如德國學者所言“法律所保護的不但是作者本人的利益,還要讓社會公眾知道誰為本部作品賦予了獨創性。因此,作者應當有能力對抗那些歪曲作品的行為,否則那些歪曲行為將會在社會公眾中造成認知方麵的損害———隻要是不存在更大的利益而使這種修改行為顯得有必要"。
三、侵權損失賠償的計算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對法定賠償的適用條件進行了進一步說明“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的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本案在認定損失賠償數額時,采用了法定賠償,且適用了最高限額50萬元,筆者認為,依據主要有以下兩點:
首先,原告經濟損失及被告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本案中原告主張經濟損失218萬元,其依據是兩份電視劇播放合同因被告行為沒有得以完全履行。法院認為,第一,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與北京眾美文化傳播發展有限公司就合同解除及有關費用的支付與返還達成一致,損失尚未明確;第二,原告雖然沒有獲得合同約定的播映權轉讓款項,但也沒有實際轉讓有關地區的播映權,原告仍可以許可他人行使以實現其財產權利,因此,對原告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並未支持。
其次,本案中之所以適用法定最高額賠償主要是考慮到原告的實際損失。全麵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中最基本的賠償原則,它是指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法定賠償是由於無法實現全麵賠償而在法律上設定的推而求次的賠償方式,因此,筆者認為,它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本考量因素,盡可能的接近全麵賠償。在美國1984年R0SRec0rdS一案中法院指出“毫無疑問,估價法定賠償,應與實際損失具有某種聯係。但由於法定賠償通常是在實際損失不能精確計算的情況下使用的,就不能希望兩者準確一致。"由此可見,盡管法定賠償是在損失無法計算的情況下適用的,但美國法院仍然是以可能遭受的實際損失為基礎酌定法定賠償額。最高法院民家庭蔣誌培庭長也提出“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是損害賠償計算的中心,任何一種方法都不能脫離實際損失或者損害事實而單獨存在"。司法實踐中,也通常將可能造成損失作為法定賠償的考慮因素,如北京高院在《關於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指導意見》中規定“法定賠償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額:(一)通常情況下,原告可能的損失或被告可能的獲利;(二)……"。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確實造成原告已簽訂的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如果原告再行許可,不但要就《現代誘惑》的著作權歸屬問題進行澄清並會因合同重新簽訂履行而產生相關費用,而且作為反映現實生活的電視劇作品,《現代誘惑》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如果不能及時播出,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商業價值也會呈現降低的趨勢。原告的實際經濟損失雖然難以計算,但是被告的侵權行為必然會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綜合考慮原告投入的創作成本、作品類型、侵權行為性質、後果及原告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法院最終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