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著作權的限製(3)(2 / 3)

爭議焦點

本案的

爭議焦點

主要有兩個,其一是對合理使用的理解;其二是交通學院翻印作品300套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法院判決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三人自考分院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翻印原告作品300套,雖用於教學,但數量較多,影響了原告作品的正常發行,且以此盈利1620元,其行為構成侵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及一定的精神損害,應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第三人自考分院無獨立法人資格,應由其具有法人資格的開辦、主管單位被告長沙交通學院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侵權盈利33000元,其數額為推理所定,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認定。原告要求賠償的通訊費、差旅費、誤課損失費、律師費、其他費用因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證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及第三人的辯稱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本院不予采納,但其侵權情節和後果不太嚴重。據此,判決長沙交通學院立即停止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並賠償王××、周××、劉××、俞某盈利所得102r元,賠償谘詢、傳真、複印、購書費計S11元及精神撫慰金drrr元,共計1rdS1元。

分析:關於本案的兩個

爭議焦點

,首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的合理使用行為,有三個問題需要明確:一是“學校課堂教學"中“學校"的範圍;二是“教學人員"是否既包括教師又包括學生;三是“少量"的內涵是什麼,即多少算少量。其次,交通學院翻印作品Srr套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a5學校課堂教學中“學校"的範圍。由於現行教學體製的多樣性,在我國既存在國立學校,又存在私立學校;既存在全日製學校,又存在廣播電視大學、函授大學、夜大、進修學校,還存在成人自學考試大學。各種形式學校的存在是我國現實社會的客觀需要,都是法律所允許的。凡是具有教學條件(師資、場地、資金等)又經主管部門、教委同意並備案的學校,都是合法學校,都享有實施課堂教學的權利,同時都負有保證教學質量的義務。從這一點看,長沙交通學院及其自考分院具有這一主體資格。

n“5教學人員"的界定。湖南省版權局於1dde年e月a1日對長沙交通學院法律顧問處的答複是,“教學人員僅指教師,而不包括學生";國家版權局信訪組於adde年p月ni日對長沙交通學院的答複是,“教學人員應包括從事課堂教授的教師和該課堂學習的學生";國家版權局版權文獻中心於addS年d月編輯的第a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tranS1ati0n0rrepr0ducti0ninaSmallquantity0fc0pieS,0fapub1iShedf0ruSebyteacherS0rnScientificreSearcherS,inc1aSSr00mteaching0rScientificreSearch"。其中“byteacherS"僅指“教師"。以上可見,不但國家版權局與省版權局在“教學人員"的認識上不一致,就是國家版權局內部人員對其認識也是有差別的。那麼“教學人員"究竟應不應包括學生?從實踐上看,教與學是一對不可分割的統一體,學校的課堂教學既有教師又有學生。從複製資料的目的上看,不僅是方便教師教學,更主要的提高學生的學習質量,因此,隻要條件允許,不管是給教師複製還是給學生複製少量他人作品,都是允許的。故“翻譯或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中的“教學人員",應認為包括“從事課堂教授的教師和該課堂學習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