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定剽竊行為時,應當將其與合理引用區分開來。所謂合理引用,是指引用限於介紹、評論、報道之目的。引用的部分應當適度,且引用的作品來源明確,不能損害作者的其他合法利益。合理引用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標準:一是新作必須區別於原作,也即引用他人的作品,必須忠實於原作,引用人不得斷章取義,曲解原作;二是新作必須獨立於原作。引用他人作品必須比例適當,兩部作品在內容上要有實質性區別;三是原作的引用必須適宜於新作。被引用的作品與引用後的新作品應有內在的有機的聯係,即引用作品的目的正當,是為了介紹,說明或評論的需要。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廣泛的財產權利,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的外,他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采用上述方法使用其作品,即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應當指出,這種侵權行為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營利的目的為成立要件。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利用和法定許可的不在此列。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根據《著作權法》規定,除了合理使用外,使用他人作品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報酬是許可他人使用作品的結果。因此,使用他人作品而不按規定支付報酬的行為,實際上侵害的是著作權人享有的作品使用權。依據合同自由原則,權利人既可收取報酬,也可以不收取。如果著作權人明確表示不收取報酬,使用人則可以不支付報酬。

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現代複製手段的飛速發展與擴散,導致錄音錄像製品,計算機軟件作品經常被以盜版的形式複製並出租,這種侵權行為對作者的著作財產權的危害很大。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7項規定了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的出租權,著作權人可以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並獲得報酬。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應當向著作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版式設計如字體的設計、格式的編排等,出版社、期刊社在出版的過程中為了便於讀者閱讀和理解,付出了相當大的腦力勞動,並且體現了該出版社、期刊社的風格。因此,著作權法修改時賦予了圖書、期刊出版單位以版式設計的專有使用權。根據《著作權法》第35條的規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他人使用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應當取得出版者的同意,與出版者訂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並支付報酬。侵權行為人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出版者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並承擔賠償等民事責任。

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從現場直播或公開傳送現場表演是指廣播電台、電視台從表演現場把表演的形象、聲音直接播給公眾收聽、收看的行為。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或公開傳送現場表演,是《著作權法》第37條第1款第3項表演者專有的權利之一,未經表演者許可而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侵犯了表演者就其表演活動所享有的權利,行為人應就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這是指上述幾種行為之外,而又確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民事救濟從多數國家的法律來看,有關的民事救濟措施主要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銷毀非法複製品和設備,要求轉讓非法複製品和設備,恢複名譽等。

1.停止侵害當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時,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或有侵權可能的人停止侵權,以防損失進一步擴大。日本、德國、俄羅斯等國著作權法都規定了此救濟措施,在偶有侵權行為時,司法當局可依職權或根據受害人的請求頒發禁令。司法當局有權令被告終止被指控為侵權的活動,俄羅斯著作權法規定終止的侵權行為不僅包括直接侵權行為(製作、複製、銷售、進口或其他違法使用作品的行為),而且包括間接侵權行為(為了將初步認定是作品或唱片的侵權複製件投入民事流轉而運輸、保存或占有這些複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