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影響,即責令侵權人以適當的方式消除因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不利影響。這項民事責任方式主要適用於侵害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也是恢複名譽的一種方式,一般消除影響的範圍應當與造成損害的範圍相符。

刑事製裁針對嚴重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規定了刑事訴訟程序及製裁措施。此外,由於侵犯著作權和鄰接權的行為同時涉及賠償損失的問題,所以常常會發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

對於侵犯著作權和鄰接權的犯罪,有些國家規定了“告訴才處理"的原則,例如,《日本著作權法》第123條規定,犯罪行為隻有當受害人告訴時方予受理。不具名或假名作品的發行人可就與該作品有關的犯罪行為提出告訴。但是,如果該告訴與作者的意思相反,則不在此限。

著作權侵權刑事責任的歸責條件我國現行《刑法》第217條、218條規定了兩種侵犯著作權的犯罪,即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從條文規定中,我們可以歸納出我國著作權侵權刑事責任的以下歸責條件:

(1)主觀歸責條件首先,“故意",雖然上述條文中未出現“故意"二字,但以“故意"作為著作權侵權刑事責任的主觀歸責條件,在理論界並無異議。其次,“以營利為目的",這一主觀歸責條件在條文中有明確規定。由此可見,“故意"和“以營利為目的"是我國著作權侵權刑事責任的兩個不可或缺的主觀歸責條件。也就是說"追究行為人著作權侵權的刑事責任,須是行為人主觀上有侵犯著作權的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2)客觀歸責條件首先,實施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或銷售侵權複製品的行為。《刑法》第217條規定了4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第218條規定了銷售侵權複製品的行為。任何人隻要實施了這些行為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就滿足了著作權侵權刑事責任的一個客觀歸責條件。其次,嚴重情節包括兩種: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巨大。根據刑法的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而銷售侵權複製品的行為,隻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才構成犯罪。2.其他嚴重情節。根據1997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修訂的的通知》,關於哪些情節屬於其他嚴重情節,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前,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列舉了三種其他嚴重情節:其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其二,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其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因此,我國著作權侵權刑事責任的客觀歸責條件也有兩個,即法定行為和嚴重情節"兩者缺一不可。

犯罪行為的種類關於犯罪行為的種類,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有很大差異。有些國家僅作出了概括性的規定,如美國、俄羅斯原則上規定,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行為應受到刑事處罰。也有些國家詳細列出了各類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如意大利、德國、英國等國家。日本則作了原則上的規定,又重點列出了一些構成犯罪的行為。在侵犯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中,犯罪類型主要有非法複製、發行、上演、朗誦、播放、演繹、錄製作品等行為;在侵犯鄰接權中的財產權的行為中,犯罪類型主要有非法錄製、轉播表演者的表演,非法複製音像組織製作的音像製品,非法廣播受保護的廣播節目等。

侵犯著作權罪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音像製品,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非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