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破格提拔王興宗一事也很典型,龍鳳七年(1361年),朱元璋攻取婺州後,任命自隸出身的王興宗為金華知縣,當時文武重臣李善長等表示反對,認為王興宗出身微賤,難當此任,朱元璋認為:王興宗跟隨自己多年,此人勤廉能斷,一般人比不上他。
果然王興宗任職三年,政績卓著,遠近聞名。
朱元漳又升他為南昌通判,不久又改任嵩州知州,再遷懷定知府。
有一年,地方官人覲朝見,朱元璋逐個考問,輪到了王興宗,明太祖說此人公勤不貪,不須問。
又任命他做蘇州知府。
1377年(洪武十年),朱元璋又升他為河南布政使,成為封疆大吏。
1387年(洪武十六年),國子監生陶後〖〗土仲被朱元璋任命為監察禦史,他為人清廉正派,彈劾從不避權貴,他曾彈劾刑部尚書開濟違法亂紀行為,使開濟伏法被誅。
隨後,朱元璋提升他為福建按察使,到任後,又誅殺貪官汙吏十人;他興學勸士,撫恤軍民,鼓勵農桑,政績卓著,朱元璋為此下詔表彰。
朱元璋對各級官吏違法亂紀、玩忽職守的,嚴懲不貸。
他告誡文武官員,“稱職”的可升遷,“平常”的可複原職,“不稱職”的必降,貪汙受賄的一定懲辦。
如1391年(洪武二十四年),禮部右侍郎淩漢因不修職事,而被降為都察院左金都禦史。
朱元璋對平日較為廉潔的官吏,犯有一般的過失,他還能寬恕,最多是降職或是罷官。
而對貪墨之徒,他深惡痛絕,不僅動用刑獄,嚴加懲處,而且常常法外加刑,凡遇貪官汙吏,分割百姓,重判決不寬恕。
如戶部尚書趙勉夫婦,雙雙貪汙受賄,案發後被誅殺。
又如:福建東流江口河泊所官員陳克素勾結同業戶人,侵吞本所漁稅一萬貫,又勾結東流、建德兩縣官吏王文質等,強行斂鈔,又多達數萬,案發被處死。
又有進士秦升、張子恭等奉命到昆山縣查勘水災,接受了當地教諭漆居恭等的宴請,並接受他們的賄賂鈔幣一千一百貫,隨後將昆山縣二萬二千六百畝莊稼已成熟的田地虛報受災。
事發後,朱元漳令其自盡身亡。
建國以後,朱元璋抱定治理亂世的決心,采用重刑整頓吏治,肅清貪汙。
在他製定的《達明律》中,專門列有《受贓》一篇,對貪官的懲治要比《唐律》嚴厲的多,規定:受財柯法者,一貫以下杖七十,每五貫加一等,至八十貫處以絞刑;堅守自盜倉庫錢、糧、物者,不分從首,井贓論罪,一貫以下者杖八十,至四十貫處斬。
對監督法律執行的禦史犯有贓罪,加重判刑,並不得赦免。
1376年(洪武九年)之前,各級官吏犯罪滴發鳳陽屯田的就有一萬多人,其中絕大部分是犯貪贓的官吏。
罪行嚴重的,則處以墨麵紋身、挑筋、挑膝蓋、剁指、斷手、刖足、抽腸、黥刺、非刂、劓、閉割為奴、梟首、淩遲,以及誅族等各種刑罰,采用嚴刑峻法嚴懲貪官汙吏,是朱元璋整頓吏治、蕩滌官場惡習的重要手段,也是他以猛治國的具體體現。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他製定的《醒貪簡要錄》規定:官吏貪汙錢財六十兩以上的,要斬首示眾,還要剝皮實革。
把府、州、縣衙門右側帝的土地廟,作為剝皮的場所,叫做“皮場廟”。
而且在官府大堂的公座帝,也擺著填滿稻草的人皮袋囊,使在職官吏時常感到心驚肉跳,對貪贓枉法者起到威懾作用。
朱元璋采用的方法之絕,實屬罕見。
其目的是防範和警告官吏們不要犯法,要廉潔奉公。
朱元璋親自指導和參與製定《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編輯的案件後,關於官吏貪贓枉法,酷劍害民的占了一半以上。
他向世人們證實了朱元璋整肅吏治的決心,同時也揭露出各級貪官汙吏的罪行。
《大誥》中所指出的嚴刑峻法其殘酷性足以證明了朱元璋對貪贓枉法者的憎惡。
《大誥》還規定,所有貪汙案件,都要層層追查,順藤摸瓜,直到全部弄清案情,將他們一網打盡。
朱元璋還告諭中書省官員,如遇大赦令,凡犯贓罪的,罪雖然可赦,但仍征其贓。
絕對不能讓他們在經濟上占到便宜。
朱元璋還在《大誥》中規定,凡各級官吏違背朝廷詔令的,或聚斂擾民,互相勾結,包攬詞訟,教唆害民的,允許百姓聯名到京狀奏,帶著《大誥》進京,甚至可以將貪官汙吏綁縛京師。
各級地方衙門對於進京麵奏的百姓,不得阻攔,即使百姓沒有帶文引路條,也一律放行。
如有阻攔,官吏要處以族誅。
這充分說明朱元璋想借助民間百姓的力量懲治貪官汙吏,逼迫官吏棄惡從善。
朱元璋允許百姓告官的這種借助人民力量約束官吏的做法,在封建社會是難能可貴的,也是罕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