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含義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及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歸為此類。企業應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戶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增減變動情況。該賬戶應當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類別或品種,設置“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公允價值變動”等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的賬務處理
1.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
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與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並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的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如果企業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債券投資的,應按該投資的麵值,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支付的價款中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計息及利息調整的核算
企業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債券投資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期計提或支付票麵利息。對於分期付息、到期一次還本的債券投資,應按麵值和票麵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對於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麵值和票麵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具體的會計核算方法與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的計提與調整相同,將在本章第二節中介紹,在此不再贅述。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的利息或股利的賬務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計入投資收益。根據宣告的股利分派方案或應計提的利息,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實際收到股利或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末計價
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以其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高於賬麵餘額的差額,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麵餘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確認減值損失。需要注意的是,在分析判斷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否發生減值時,應當注重該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是否持續下降。通常情況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較大幅度下降,或在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後,預期這種下降趨勢屬於非暫時性的,可以認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應按其減值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並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一並轉出,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
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隨後會計期間內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事項有關的,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動)”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股票等權益工具投資的(不含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應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的核算
企業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按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各明細賬戶的賬麵餘額,分別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利息調整、應計利息),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應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轉出,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