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特許連鎖經營合同中可能涉及的條款(1 / 3)

1.當事人的身份

當事人的身份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在一般情況下,這些都不是談判中需討論的內容,但在合同文本中,要避免姓名書寫、地址書寫及公司名稱書寫的錯誤。

2.定義問題

特許連鎖經營合同涉及諸多的法律、經營管理和技術等專業問題,對合同中出現的一些專門用語,如管理體係、商標許可使用、區域保護、加盟費、特許權使用費、產品和服務的內容等,特許雙方經常因對上述專門用語的理解不同而發生糾紛。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對這些專門用語的內涵和外延進行明確界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3.爭議的解決

解決合同糾紛主要有兩種途徑:訴訟和仲裁。相比而言,仲裁方式處理問題比較靈活,因而受到雙方當事人的歡迎。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規定仲裁條款,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簽訂仲裁協議,自願將雙方之間的爭議交由雙方所同意的第三方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時,需規定仲裁的規則、選擇仲裁人的方式、仲裁地點等。

4.司法管轄權

在國際特許的談判中,雙方都會努力爭取把司法管轄權掌握在自己國家手中。一般來說,在與外商簽訂合同時,首先應當爭取在我國仲裁或訴訟。如果爭取不到,可酌情規定由被告國或第三國行使司法管轄權。

5.合同的讓渡

本條款可包括如何處理特許加盟商破產或死亡的規定。許多特許人禁止特許加盟商在未經特許人書麵批準的情況下轉讓特許業務,但一般都允許轉讓給特許加盟商的直係親屬、合夥人或股東。特許人可以製定未來特許加盟商的標準,包括個人素質、商業背景、財務能力、管理水平。

6.特許人轉讓特許連鎖經營合同

特許連鎖經營合同可能允許特許人將他的權力轉讓給他所選擇的任何人而不需經由你許可。你要盡量在合同中規定被轉讓人即新的授權人必須有豐富的業務經驗、才能和資金來源,以便他能較好地履行特許連鎖經營合同中規定的特許人應盡的義務。

7.特許加盟商轉讓特許連鎖經營權

特許加盟商因為某種原因想轉讓特許連鎖經營權時,要考慮合同條款的限製,因為在簽訂此合同時,規定特許權是授予你的,除非滿足幾個條件,否則你不能轉讓。這些條件包括:特許人放棄了購買你的加盟店的權力。在美國,一般要求特許人在收到潛在的買主發出的要約10~30天的時間內,做出買或不買的決定,如果時間太長,潛在的買主就會走掉。購買者要遵守現在的特許連鎖經營合同或按特許人最新形式的特許連鎖經營合同行事。談判時,盡力規定以現在而不是新的特許連鎖經營合同為依據。此外,要注意轉讓費的支付問題。要確保這一費用是合理的,隻用來補償特許人的管理費用和培訓購買者的費用,而不應成為特許人的額外收益。

8.合同期限

雙方對合同期限的長短可能有不同意見,因而一般合同中都會規定展期的條件。合同到期後,雙方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合同期限。

9.合同的終止

特許連鎖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在合同有效期內如出現一些意外情況,雙方可以約定提前終止合同。可能會導致合同終止的情況包括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破產、主要股東變換、公司合並等突發事件或者由於不可抗力而使當事人不能履行義務,或者出現重大的違背合同的事件等。通常合同會要求特許加盟商在合同終止時支付所有應付給特許人的費用;歸還所有的操作手冊、機密文件和專利資料;取消商業名稱的登記;轉移、銷毀或歸還所有帶有特許人商業標誌的招牌和材料等。

10.不可抗力

合同雙方當事人中如有一方因自然災害、政府法令、法律變更或其他當事人無法控製的情況而不能履行合同時,可以不履行其義務,對方無權要求賠償損失。在不可抗力條款中,需對不可抗力事故的範圍、出具事故證明的機構、發生事故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以及事故發生後的處理原則和辦法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11.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的約定,既有利於督促雙方認真履行合同又有利於在發生糾紛時解決糾紛,因此製定詳盡的違約責任條款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某特許連鎖經營合同規定:“合同一經簽訂,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如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根據造成損失的程度支付10萬元以上違約金。”

12.經營模式、專利和/或專有技術

經營模式、專利和/或專有技術是特許人給予特許加盟商的最有價值的東西,內容包括:原材料配方、生產或者服務流程、質量控製、包裝、運輸、存貨控製、廣告、促銷、公共關係、店堂設計、裝潢、產品款式設計、管理方法等。合同應對上述內容的提供做出明確的規定。

13.品牌、商標和/或服務標記及其他商業符號

特許連鎖經營體係成功的標誌是由品牌與商標所代表的統一形象,它表明每一個特許加盟商是某一統一體的一部分。特許加盟商對商標及其他標識的正確運用,對於在市場上建立和維護產品的統一形象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合同中應當對商標的使用做出嚴格的規定,指明特許人是商標的所有者,應為特許加盟商提供合理使用商標的詳細說明,並規定商標的使用需得到特許人的事先批準。

14.指導和培訓

傳授經營模式和專有技術可以通過兩種方法:一種是通過說明書、圖樣、樣品、圖片資料等;另一種是通過指導和培訓。合同應當規定特許方所提供的指導和培訓的範圍、費用和內容。範圍包括培訓日期、次數、人數和時間;費用可能涉及差旅費、住宿費、夥食費、工資、補貼等。合同應明確規定由哪一方來負擔這些費用;培訓的內容應列明培訓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