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不赦”,現在用來指那些罪大惡極,不可寬恕的人。“十惡”最初是佛教中的一個用語,是指十種當招致地獄、餓鬼、畜生這三個“惡道”苦報的惡業,故又稱“十惡業道”。“十惡”作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最早見於1300年前的北齊法律,當時稱為“重罪十條”。隋、唐時將十條大罪的內容略事增刪,而正式定名為“十惡”,寫在法典的最前麵,以示嚴重。以後宋、元、明、清各代,都規定犯了十惡罪的人得不到赦免。

古代“十惡”罪的內容是:1、謀反,指企圖推翻當時的王朝統治階級;2、謀大逆,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3、謀叛,指背叛朝廷;4、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5、不道,指殺戮無辜;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官長尊嚴;7、不孝,指不孝敬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8、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是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9、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10、內亂,親屬之間通奸或強奸等。

正因為犯這十條大罪的人得不到統治階級的赦免,故而出現了“十惡不赦”一詞。曆史上,文學作品中第一次出現“十惡不赦”,是在元曲大家關漢卿《竇娥冤》第四折裏:“這藥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惡不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