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人家嘴短,拿人家手軟”是說吃了、拿了別人的東西,就會欠別人一份人情,在別人需要幫助時,礙於情麵,就不能主持公道了。句中的“短”字是由其本來的含義“缺點、短處”引申出來的“理不直,氣不壯”的意思。
春秋時,公儀休做魯國宰相。他自小喜吃魚,魯國的官員就都爭著買各種魚送上門去,公儀休卻從不接受。有時別人偷偷放下一條魚在府門口,公儀休也讓人掛起來,直至幹了也不吃。
他的弟弟問他:“你那麼愛吃魚,卻不接受別人送的魚,是為什麼呢?”
公孫儀回答道:“正因為我愛吃魚,所以才不能接受別人送的魚。因為一旦收下了魚,就得照人家的意願去辦事,那就將違法亂紀。犯了法,就會被罷免宰相的職務。—旦丟了官,雖然想吃魚,又有誰再給我送呢?不收別人的魚,就不會因為貪贓枉法被罷官,雖然沒吃別人送的魚,卻能保證自己有錢買魚吃。”他的弟弟連誇公儀休想得周到,是自己學習的榜樣。
公儀休說得的確有道理,他不“吃”、不“拿”、不收別人的東西,才能夠主持公道,為人民辦好事。這便是“吃人家嘴短,拿人家手軟”的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