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縣”之“知”本意為管理、主持的意思,“縣”是古代行政單位,知縣就是管縣,管理、主持一縣的政務。

秦朝在全國推行“郡縣製”,起初,秦在新兼並的邊地設縣,後來又推行到內地。縣的長官稱為縣令或縣長。這一稱謂一直延續到唐代。

唐朝稱佐官代理縣令為知縣事。宋常派遣朝官為縣的長官,管理一縣行政,稱“知縣事”,簡稱知縣,如當地駐有戍兵,並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兼管軍事,官秩多是七品。知縣的助手有縣丞、主簿等。縣丞協助知縣管理縣政,主簿管理全縣的糧稅、戶籍等。

元代縣的主官改稱縣尹,明、清以知縣為一縣的正式長官,正七品,俗有“七品芝麻官”之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