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國際特許連鎖經營協議的製定(1 / 3)

(一)開發協議

開發協議包括兩個完全不同的方麵。首先,它包括有關選擇和批準店址的開發計劃和程序的詳細安排。其次,包括將由地域開發商建立的詳細基礎結構;地域開發商必須按照經營組織和功能承擔某些義務。他的高級職員必須接受特定培訓,很可能特許人會要求總經理人選必須經過批準,並且要通過培訓考試。另外,總經理要持有企業的最小權益股份也是很平常的。

(二)經營單位協議

通常用於個體經營者的協議建立在同樣的基礎上,用意是避免和開發協議出現不必要的重複。當每個加盟店均被批準時簽訂經營協議,這時也要求支付費用。

(三)籌資協議

除上述兩個協議外,除非地域開發商有很多資源,否則一定有個籌資協議。資金既可以由單個集資者提供,也可由風險資本基金提供。除了每一個特許連鎖經營協議的衝突外,第三方投資者製造了更大的衝突和緊張空間。特許連鎖經營特許人和特許加盟商在雙方關係中有共同的目的。而第三資金提供方不會以特許人同樣的方式看待協議,投資者將用一個安全的退出方式按收入和資本所得尋求回報。他不必對特許連鎖經營原則太感興趣,並且可能希望特許人服從他的要求,而這當然是不可能的。這種方式很平常,但是投資者必須明白投資是以授權經營的方式進行的,而不是以零售方式,這符合投資者的要求。還有另外一個因素,在這個階段特許人與投資者並不發生關係。有兩種關係,特許人與授權公司的關係和特許人與投資者的關係。投資者要想投資,他們必須接受特許人是作為特許連鎖經營體係的一部分進行經營的,而他們必須遵守這種體製。特許人的股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已為投資者或風險資本提供一個很好的退出渠道。同樣,他們必須接受特許連鎖經營企業的銷售(除掛牌交易)都要征得特許人的同意這一點。

(四)構建地域經營協議

有一些問題需要考慮:

1.特許加盟商的數量和密度是多少?

2.授予排他權還是非排他權?

3.地域開發商將按照合同規定的數量開辦特許加盟店嗎?或是被允許開設更多的特許加盟店?如果是這樣,以什麼為基礎?

4.允許地域經營商行使他對地域的開發權利嗎?特許人不希望地域開發商為了從銷售中謀取利益而參與地域開發協議,而是希望他參與困難階段的開發工作。而實際上他是由於這個目的而被招募的。這種行為過程將可能超出特許人和開發者之間的關係。一個人當然不可能同時將來自於投資者或風險基金的銷售壓力排除在外,他們相信能找到一個迅速的有利可圖的退出渠道。連續性的中斷可能說明有問題,並且個人很難被更換。如果聘用他們並給他們激勵的人在開發結束前就離開的話,地域開發商的高級職員可能會失去興趣。另一方麵,那些提供財務支持的人將不想被一個他們已經對其促進業務發展的能力喪失信心的人更換。這都是在談判過程中必須加以考慮的問題,並且有一定困難解決。

有必要再次強調,在簽訂協議時,無論地域開發商和他的資金提供者如何施加壓力,特許連鎖經營交易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必須堅持。一旦特許連鎖經營概念和體係的完整性被破壞,特許連鎖經營的潛在發展將處於危險之中。對所有單個特許加盟商與地域開發商一樣對待是必要的,一旦建立起與地域經營者交易的模式,對所有經營者應該一視同仁。在多大程度上何種情形下,地域開發商將被允許單獨處置而不影響開發權?必須牢記,地域開發者經營的每個加盟店應和那些個人經營的加盟店建立在相同合同基礎上。問題不在於地域開發商是否能銷售單個加盟店,而是在他完全完成開發計劃前是否能這樣做。或者是在他完成後能否做到,他必須銷售這個經銷渠道而不用其他替代。非經營單位包含的一些問題,如地址選擇錯誤、地域的再開發以及交通流量的確認等。

(五)終止安排

當一個人考慮終止安排的問題時,情形變得更加困難。有三種可能的安排:

1.開發權

在開發計劃失敗時,開發權將被終止。如果地域開發者有排他權,他是否會失去排他性?無論他是否有排他權,他是否失去將來繼續進行開發計劃的權利?如果是這樣的話,他是否有保護自己以免進展速度過慢的辦法?這些都是要考慮的問題。特許人將高度重視開發進程,如果進程不能完成,他們可能會認為這將對網絡發展造成損害。特許人采用哪種方法解決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答案。至少他應對最初和隨後允諾的地域開發者采用相同的標準。在一個給定地域中實質上有兩個開發者的情況產生的實際問題可能導致特許人要求違約的開發者終止進程。

2.整個協議

這適用於當開發商遵守和實施開發協議中非開發權失敗的情況。通常,一個人不希望這種失敗會導致合約的終止,除非沒有修正的機會。然而,假如不顧警告和麵臨修正違約的失敗,特許人終止協議,一個人會希望這種終止會導致開發協議的終止。因為如果有關開發商經營基礎的總安排被忽視,禁止他通過進一步開辦經銷店來繼續開發將是徒勞的。同樣,這種違約行為導致這種狀況即單個銷售協議將被終止,因為企業結構為這些銷售的監督和控製而設計的基礎將不存在。

3.單店協議

我們會想到將有與單個加盟店有關的問題,這些問題會導致與加盟店有關的協議的終止。終止是否影響主要協議取決於:

1.協議為什麼被終止;

2.在一個特定時期內有多少這種協議被終止;

3.個體加盟店協議的違約是否對主要協議十分重要。

然後,我們必須考慮是這三個協議中的每一個協議終止後的後果。

1.開發權的喪失會影響單個經銷店的持續經營嗎?如果不是,開發商還能開辦新的獨立於開發安排的銷售渠道嗎?如果他這樣做,後果將如何?

2.如果開發協議整體被終止,單個單元協議有危險嗎?

3.我們也會預期所有特許連鎖經營協議終止的正常後果。在特許連鎖經營授權商終止購買的選擇權時,購買企業的規模將會是個問題,因為涉及金額會相當的大,特別是在開發商為經營目的持有的不動產有保險費的情形下。

合同和結構安排如此複雜,但特許人在簽訂開發協議時還有其他重要問題需要考慮。一些已經提到。

加入開發協議必須十分謹慎,以在特許連鎖經營公司和授權公司之間保持一種適當的均衡力量。假如一個特許連鎖經營公司在一定區域內有幾個區域開發商,並且沒有其他特許人,很明顯它容易受到挑戰。每一個區域開發商會代表特許連鎖經營的一個重要部分,如果兩個或更多開發商合夥對付特許人,他將陷入很難的困境,除非他有相當雄厚的資源。因此一個特許人應不要構建他的計劃,以便能創造一個特許加盟商或一小群特許加盟商能有這樣一種使他處於極其不利地位的力量的經銷體係。必須在個體單位經營者(或者公司擁有的單位)和區域開發商之間保持一種平衡,以便使特許人有一個有力的經營基礎,在此基礎上經營可不受由於缺乏資源和調遣能力而無法應付的威脅。

如果一個區域開發商證明不能應對出現的問題,特許人的麻煩將會更大,這有賴於出現問題時區域開發商的經營規模。處理個體單位經營者遇到的問題將永遠是特許人生活的一部分,但通常這些經營者在他的體係中隻占小部分。處理經營業務已擴展的區域開發商的問題可能涉及所有的經銷渠道,這些合計起來將占整個網絡一個很大的比例,並且除了個體單位經營者出現的問題外,這些問題必須解決。這些因素強調了確保高質量開發商管理隊伍的必要性。

特許人龐大的組織,以及雇員的臨時性,使特許人在防止技術和機密資料擴散方麵更加困難。因此,在經銷店層次上,找到一個提供激勵的方法,經營監督控製的方法和激勵管理隊伍的穩定和誠實的方法是至關重要的。

開發協議體係所列出的特許人對經營單位職員的管理介紹可能會造成困難。特許人必須處於這種位置。地域開發協議提供了利益和挑戰。然而,他們帶來的問題還與其他“特許連鎖經營”協議有關。例如,特許加盟商通過他的雄心和能力成為一大批經銷店的所有者和經營者。

(六)特許連鎖經營協議

在考慮從一個國際特許連鎖經營協議上找到期望條款時,明確協議和隨之發生的要求是很明智的。

特許人反映特許連鎖經營授權商與分特許連鎖經營授權商在下列方麵的商業談判:

1.將特許體係介紹到目標領域;

2.評價特許體係在目標領域的可行性;

3.使分特許連鎖經營者成為目標領域的“特許人”;

4.在目標領域推進特許體係的發展;

5.導致分特許連鎖經營者在目標領域提供全麵的特許連鎖經營。

應該明白,在這些交易中各方的願望和談判力量各不相同,取決於預期分特許連鎖經營者的技巧、財務資源知識和經驗,由於以下原因,協議談判很可能會失敗。特許連鎖經營特許人要求支付一定金額的初始費用,這金額和這個領域中的商業前景以及提供的技術和服務價值不一致。特許連鎖經營特許人要求支付持續特許連鎖經營費比例過高,這將由分特許連鎖經營特許人分配給給特許加盟商。可能的特許人(尤其是大公司)不能在此基礎上就特許連鎖經營中涉及的概念問題達成協議,並且他必須接受這種控製。無論協議性質如何,特許連鎖經營的基礎不會改變,並且不能妥協與分特許連鎖經營者的衝突。可能是分特許連鎖經營者低估了資本要求和在經營能產生利潤前時間的安排。

公司注冊地在:

公司在此由代表

以下稱“特許人”與公司

公司注冊地在:

公司在此由代表

以下稱“受許人”

第一部分 序言

各方對下列事項達成一致:

第1條 宗旨

特許人授予受許人在特許連鎖經營下商品化經營(製造)下述產品(服務)之權,或者接受根據合同條款在該建築物內和在第4條所規定的區域執行特許連鎖經營協定。

第2條 受許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許人以自身名義,自付費用,作為單獨的商人進行其活動。因此,他須尊重對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別是有關資格的規則以及社會的、財務的和商業的要求。作為一個獨立的商人、受許人應就其活動自負一切風險和從一切盈利中獲利。

2.2 受許人不是特許人的代理人、買賣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員或合夥人。受許人不是作為特許人的傭金代理人,受許人無權以特許人的名義簽訂合同,使特許人在任何方麵對第三人承擔責任,或由特許人負擔費用,承擔義務。

第3條 授予的各項權利

為了使受許人正常經營,特許人授予受許人下列各項權利:

(a)使用代表(加以描述)的式樣的權利,經依照登記為產品(服務)的商標(使用登記為??專利的製造技術的權利);

(b)使用名字/標誌的權利;

(c)查閱並使用作為合同附件,稱作技術的權利;文件所規定專有

(d)在引進以及經營過程中協助受許人從技術、商業、法律和經營受益的權利,第5節和第6節中有規定。

(e)出售和使用特許人製造的產品(由指定的供應商)意即??

第4條 區域

使用授予受許人特許連鎖經營的權利應在本合同附件3所載地區和建築物中行使。

受許人未經特許人事前和書麵許可不應變更其建築物地址。

第5條 專屬性

5.1 在本合同期間,在第4節所載區域中,特許人承諾:

———不將本特許連鎖經營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本身不從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許連鎖經營,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許連鎖經營範圍內的產品(服務);

———不向任何第三者供應全部或部分本特許連鎖經營範圍內的產品(服務)

所有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控製特許人,或為特許人所控製或與其共同受到控製的人或公司,均認為是第三者。

5.2 在本合同期,特許人應:

———在第1條所載的建築物內獨自經營特許連鎖經營;

———不得在第4條規定的地域之外與特許連鎖經營範圍內的產品(服務)尋求客戶。

第6條 期間

本合同在簽字之日生效,為期年。

本合同自動延長連續的年期,除非特許人或受許人在第一個期限屆滿前或每一個延期屆滿前至少月發出通知。

用掛號信或任何其他書麵傳遞手段,可借以準確確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該日期可用以計算通知期間)。本合同在簽字日生效,期間可不確定。

各方不發出月通知將終止本合同,用掛號信或任何其他書麵傳遞手段,可代理以確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該日期是該通知期間的起始日)。

第二部分 總則

第7條 善意

各方應本著善意解釋和履行本合同,特別應當盡其全力,彼此應表明其謹慎、忠實和合作。

各方同意,在合同的範圍之內,他們的關係的確定為合作關係。上述條款是一項實質責任。

第8條 遵守國家法律

受許人遵守適用的法律,並應有必要的授權。

第9條 特許人的質量標準

受許人如第1條所載出售(製造)產品(服務),在特許人網絡的牌號商標形象方麵,與這些條件方麵保證完善的和諧和組織。為此,受許人特別應遵守下列規定:

9.1 建築物

9.1.1 受許人在裝修和建設物裝飾以及產品(服務)的展示方麵都應嚴格遵守本合同附件4所列特許連鎖經營人規格所規定的條件。

至遲本合同簽字之日特許人應對裝修費用給受許人一個粗略估算。此項粗略估算費用由受許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