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問訊製度創新(1 / 3)

1.教育體製創新

人才培育過程中的製度創新,教育體製創新首當其衝。體製是人們社會活動的規範和準則,對人們的社會行為具有引導和製約兩種功能。教育體製創新的關鍵是通過深化改革不斷健全和完善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教育體製,掃除製約教育發展的體製性障礙。一般說,教育體製創新包括:

1)管理體製創新。要完善中央和省兩級管理,以省級政府管理為主的新體製。政府要將對學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轉變為運用立法、投資、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宏觀管理。要促進和完善學校的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運行機製,增強學校全麵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能力和積極性。

2)辦學體製創新。要繼續改革國家包攬辦學的格局,逐步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辦學體製。特別要肅清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重公輕私的計劃經濟管理模式的流毒。要積極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學校要進一步向社會開放,發揮學曆教育、非學曆教育、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術培訓教育等多種功能。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於終身學習的教育製度,構建終身教育體係。

3)招生考試製度創新。要立足於全麵推進素質教育,著眼於加強對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考查,多方麵推行學校招生的自主權和學生考試升學的選擇權。

教育部部長周濟指出:“推進製度創新,進一步構建有利於創新人才培養和高層次人才集聚的製度環境。要從改革基層學術組織結構入手,打破原有學科組織結構和科研組織模式,建立有利於學科交叉、融合和彙聚的科研體製,形成有利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提高創新人才培養質量的基層學術組織結構,促進創新團隊建設。要改革研究生培養機製,實行科研主導的導師負責製,建立與研究工作緊密掛鉤的研究生資助製度,提高研究生的創新能力和培養質量。要進一步加大高校人事分配製度的改革力度,大力推行教師崗位分類管理和公開招聘製度,深入推進教師聘任製改革,積極完善教師評價機製,強化海內外同行專家在學術評價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強化競爭激勵機製。深化分配製度改革,逐步建立以崗位績效工資製為主的高校薪酬製度,加大對優秀拔尖人才的分配傾斜力度;努力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要求、符合高等教育規律和教師職業特點的現代大學人事製度,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製度環境”。《教育要發展,關鍵在人才——在2005年度長江學者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受聘儀式暨長江學者成就獎頒獎典禮上的講話》,國家教育部網站,2006年4月13日。

2.高等院校創新文化建設

周濟進一步指出:“加強大學創新文化建設,努力構建有利於創新人才健康成長和充分發揮作用的文化氛圍。創新體現著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方向,創新文化是一種先進文化,是一種發展文化。高等學校是傳播先進文化和知識創新的重要基地,要大力培育和弘揚創新精神,把提高科學素質、樹立科學精神、培養科學道德作為創新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繼承和發揚革故鼎新、敢為人先的精神,提倡理性懷疑和批判。努力營造追求真理、獻身科學、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文化氛圍。要進一步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倡導潛心研究、嚴謹治學,堅決克服和摒棄學術浮躁。要積極探索完善學術自律與學術監督相結合、學術自由與學術責任相結合的有效機製,努力營造民主、寬鬆、開放、和諧的良好學術環境”。

3.優化配置人才資源

韓愈在《進學解》中描述的“登明選公,雜進巧拙,紆餘為妍,卓犖為傑,校短量長,惟器是適者,宰相之方也”。說明古代尚且能優化人才資源配置,按人才特長務求配置得體,達到人盡其才的效果。

我國人才總量不足、結構不適應經濟發展需要的情況下,有必要對人才資源進行配置。人才資源的優化配置指在數量一定的情況下,將有限的人才資源投入到不同的地區、部門及企業,以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對人才資源的優化配置實行宏觀調控,政府的主要職能是製定人才政策。經濟類的政策法規,例如優化的稅收政策,同樣能對吸引人才有利,能促進人才茁壯成長。其次,政府可以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行政手段來控製人才的工資水平和調節社會收入分配關係。特別能通過有關政策措施調整和優化人才結構;引導人才向人才短缺地區或行業流動;地方黨委出麵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場體係,以落實黨管人才的方針;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促進人才流動的有關製度,在人才流動中,“就業歧視”是一個一再被提及的普遍現象。其中的戶籍歧視問題把非本地戶口的人才看成本地人才的競爭對手,從而製定了一係列排斥和歧視非本地戶口人才的政策;性別歧視問題表現為設定“單身條款”、“禁孕條款”;學曆、經驗歧視問題表現為非原始學曆和非名牌院校不要,還有的要求具備全日製學曆,甚至不承認已被國際上23個國家認可的我國自考學曆,而且常常有對“經驗”的要求,使得一些根本沒有工作經驗的大學生或無工作經驗的人才隻能望而卻步;身體/健康歧視問題表現在僅因為員工體檢結果中的某個單項指標不達標,就將其拒之門外,有時將身高、體型、容貌、視力、笑容是否和藹可親等條件隨意濫用。

4.完善一般勞動法律法規體係

完善一般勞動法律法規體係的目的在於營造有利於人才崛起的氛圍。我國自1994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來,經過不斷完善,勞動立法逐步進入成熟時期,形成了以《勞動法》為主體的勞動法律法規體係。除了《勞動法》之外,勞動部製定了與《勞動法》配套的許多規章。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麵:(1)綜合性規章,如《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2)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方麵,如《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於實行勞動合同製度若幹問題的通知》、《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幹問題的通知》、《集體合同規定》、《關於加強集體合同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3)工資方麵,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關於實施最低工資保障製度的通知》、《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管理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工資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等。(4)工時和勞動保護方麵,如《《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製的審批辦法》、《礦山安全法實施細則》、《礦山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實施辦法》、《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等。(5)就業促進和職業培訓方麵,如《就業登記規定》、《職業指導規定》、《職業介紹規定》、《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就業訓練規定》、《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等。(6)社會保險方麵,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暫行規定》等。(7)勞動監察方麵,如《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勞動監察程序規定》、《勞動監察準則》等。此外,全國總工會還製定了《工會參加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試行辦法》、《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試行辦法》等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