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
企業從各種來源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收入為收入總額。
(1)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①財政撥款。②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例如,企業取得的財政補助、先征後退的各種稅收。
(2)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①國債利息收入;②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③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係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④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2.準予扣除項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下列項目隻能按照稅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扣除:
(1)工資、薪金支出。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準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準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3)借款利息支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和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
(4)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銷售(營業)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勞務收入、出租財產收入、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等,不包括“營業外收入”。
(5)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6)社會保險費。①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這五項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②企業為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其他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③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7)固定資產租賃費。①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②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8)捐贈支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3.不準予扣除的項目
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讚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