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稅收基礎知識(8)(1 / 3)

八、契稅

契稅是以我國境內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一)契稅的主要內容

1.征稅範圍

契稅的征稅對象為發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權屬轉移的土地和房屋。具體征稅範圍包括以下五項: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這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這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除貨幣交易行為以外,以下幾種特殊情況,隻要作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均視同買賣房屋:①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②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權轉讓;③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按買價征收契稅。

(4)房屋贈與。房屋贈與是指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無償轉讓給他人所有。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時,房屋的受贈人要按規定繳納契稅。

(5)房屋交換。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互相交換房屋所有權的行為。雙方交換價值相等,免納契稅;交換價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價方繳納契稅。

2.納稅義務人

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權屬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義務人。

契稅以權屬承受人為納稅人,即買方納稅,這是契稅的一個鮮明特征,主要目的是從法律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3.稅率

契稅實行3%耀5%的幅度比例稅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耀5%的幅度稅率規定範圍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決定。

從2008年11月1日起,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住房暫按1%稅率征收契稅。首次購房證明由住房所在地縣(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出具。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1.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價格。由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契稅的計稅依據分別采用成交價格、市場價格或交換差額,具體情況如下:

(1)成交價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2)市場價格。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價格差額。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交換,雙方交換價值相等,免納契稅;交換價值不相等的,為所交換的土地、房屋的價格差額。

2.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三)征收管理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九、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是一種具有行為稅性質的憑證稅。

(一)印花稅的主要內容

1.征稅範圍

我國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憑證種類繁多,數量巨大,現行印花稅隻對稅目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正式列舉的應稅憑證分為大五類,共設置了13個稅目。具體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