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域劃分的獨家代理是指該代理商在某地區有獨家代理權,這一地區的銷售事務由其負責。如福建綠得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的綠得八寶粥,在香港的銷售事務由香港金星企業有限公司獨家代理,在澳門的銷售事務由澳門華航貿易公司獨家代理,在日本的銷售事務由日本有限會社日光商事獨家代理。因此,這三家公司分別擁有在香港、澳門、日本的獨家代理權,相互之間不得侵入對方的代理區域進行“越區代理”,綠得飲料有限公司亦不得在該地區自設營銷據點,進行廠家直銷或廠家批發。

有時,由於代理商的銷售能力十分強,廠商便不再劃分代理區域,而是將海外的全部銷售由某代理商獨家代理,這種情況也是有的。譬如,台灣地區生產BOPP膜(雙軸延伸聚丙烯膜)產品的凱勝塑膠公司便將美洲及歐洲市場的銷售事務交給美國著名的美孚化學公司(Mobil chemical Co.)獨家代理。

按產品劃分,設立獨家代理商是指某代理商擁有廠商的某種或某幾種產品的獨家代理權的情況。如,北京Canon(佳能)北佳公司獨家代理佳能BJ噴墨打印機,包括個人台式BJ一230黑白打印機、BJ一330型辦公室用雙向打印機以及BJ一200型高速打印機等機型。這隻是生產廠家佳能公司的一部分產品。

日本NEC在台灣的通訊產品由太子資訊公司代理,但電子交換機由台灣通訊公司代理。世界名筆愛禮金筆(elysec)的生產廠商也是按產品授予獨家代理權,愛禮地圖係列金筆、英雄係列金筆由台灣萬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獨家代理,但菲尼係列金筆包括菲尼白金花原子筆、菲尼金網花18K金尖筆則由興隆商行獨家代理。

2.多家代理

多家代理是指廠商不售予代理商在某一地區、產品上的獨家代理權,代理商之間並無代理區域劃分,都為廠家搜集訂單,無所謂“越區代理”,廠家也可在各地直銷、批發產品。

這種代理方式在世界有些國家和地區很盛行,主要原因是該國家、地區的法律限製不能采用獨家代理的方式。

如歐洲共同市場的貿易法規,是以貨物自由流通為原則,所以,若采取獨家代理、劃分代理區域的方式,則有瓜分市場、妨礙貨物自由流通之嫌。歐共體執行委員會曾對日本東芝公司處以250萬美元左右的罰款,理由是東芝在歐洲各國獨家代理合同中,有禁止代理商出口、禁止越區代理的條文。除歐共體外,我國台灣地區公平交易法中也有禁止聯合行為的規定,不過執行得不如歐共體嚴格。這些法規無形中有助於多家代理製度的形成。

采取多家代理的廠家較多,如台灣東元公司、茂年公司、大矽穀公司就是瑞士名表——愛琴表廠家的多家代理商,美國克萊斯勒汽車公司也采用多家代理的方式,在台灣由標達股份有限公司、聯晟汽車公司、聲寶汽車公司與七新汽車公司共同處理。

多家代理中,代理商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隻有廠家名頭甚響,產品暢銷時,代理商才肯采用此代理方式。如日本的許多電子廠家采用多家代理方式,Casio(卡西歐)電子計算機、Panasonic(鬆下)尋呼機的生產廠家之所以能采用多家代理方式,主要是該廠家的產品技術先進,產品比較暢銷。

總代理與分代理

現實生活中,總代理與獨家代理的概念常混為一談,這裏有必要澄清。

所謂總代理是指該代理商統一代理某廠家某產品在某地區的銷售事務,同時它有權指定分代理商,有權代表廠商處理其他事務。因此總代理商必須是獨家代理商,但是獨家代理商不一定是總代理商,獨家代理商不一定有指定分代理商的權力。因此總代理製度下,代理層次更為複雜,因而,常常稱總代理商為一級代理商,分代理商則為二級或三級代理商。分代理商也有由原廠家直接指定的,但是大多數分代理商由總代理商選擇,並上報給廠家批準,分代理商受總代理的指揮。

采用總代理方式的廠商不少,可以說,運用代理商的廠家大多采取總代理方式。日本日立電腦的台灣總代理商是永太資訊係統股份有限公司;DEC微機公司的中國總代理商是北大方正集團公司,北大方正集團公司又在我國招收了一批分代理商,銷售勢頭甚旺;菲利浦D50的香港總代理商是國泰股份有限公司,其手下分代理商有數十家。

采用總代理製的優點是可以利用分代理商拓展市場,缺點是代理層次增多,易造成管理不善。

擁金代理與買斷代理

這是按代理商是否承擔貨物買賣風險,以及其與原廠的業務關係來劃分代理形式。這種劃分方法由台灣地區王泰允先生提出,雖然此劃分方式尚不成熟,但仍有一定的實際價值。

1.傭金代理

傭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的收入主要是傭金收入,代理商的價格決策權受到一定限製。傭金代理方式又分為兩種,一種是代理關係的傭金代理商,一種是買賣關係的傭金代理商。

代理關係的傭金代理方式是法律意義上純粹的代理關係。銷售代理商僅為國外廠商在當地推銷其產品,並在廠商授權下,以廠商的名義與當地顧客簽訂買賣合約。產品的價格完全由廠家指定,代理商銷售品後,向廠家索取傭金作為報酬。在交易過程中,代理商不以自己的名義進貨,即不從廠商購產品,隻是起媒介交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