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營範圍。代理商的經營範圍指他所經營的商品類別和經營性質。出口商的商品若能與代理商經營的商品類別配套補充,勢必促使代理商積極進貨與推銷。代理商的經營性質是最終用戶還是中間商,是專營商還是兼營商,這將直接影響進口商的進貨目的。

(3)經營能力。代理商的經營能力包括業務能力、推銷渠道和貿易關係諸方麵。一般來說,老的商號從業時間長,營業經驗豐富,顧客聯係廣泛,因而經營能力要比新商號強。

以上進口商信用調查的內容,也可歸納為三C的調查,即品性(Character)、能力(Capacity)、資本(Capital)的調查。

2.代理商信用調查方法

對代理商進行信用調查,一般可通過下列渠道。

(1)委托銀行代為調查。出口商可以委托出口地銀行,通過國外分行、代理或聯行代為查詢。在雙方相互提供查詢銀行的條件下,也可直接要求對方查詢銀行提供信用資料。委托銀行代為調查,迅速方便,費用也少,更重要的是銀行提供的資料被認為更可信賴。

(2)委托有關商號代為調查。出口商可以委托有關商號代為查詢,或直接向代理商往來商號查詢。這些商號由於與進口商已有業務往來,從而可能提供代理商營業狀況和經營作風等方麵的資料。

(3)委托本國在外地機構代為調查。出口商可以委托本國設在進口地的機構或商務代表處進行就地調查。通過這種方法獲取的資料,一般較為具體可靠,對業務的開展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同時,還可委托進口地商會或行業公會進行調查。

(4)委托專業性征信機構代為調查。征信所或谘詢公司專門代客辦理信用調查業務,並收取相應的費用。出口商如欲對代理商的信用狀況作深入調查,委托專業征信所不失為一種可取方法,但事先應選擇好合適的征信機構。

此外,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或成交金額較大時,出口商也常采取直接進行實地考驗的調查方法。同時,廠商年鑒、廠商名錄等刊物有時對於了解進口商的經營活動也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如果對代理商的資信調查結果令人滿意。就應采取以下兩種措施;

第一,在合同中列入預防性的條款,如在訂立長期合同以前,規定短期試行階段、或規定一年期間的最低貿易額,或規定允許在發出短期的通知後,終止合同。但在終止合同這一點上,應注意外國法律對通知的最短期限的規定。第二,出口商必須和代理人建立並保持個人接觸,在出口商未和代理人會晤前,決不可簽訂任何重要的代理合同。出口商還應當定期訪問代理人,或代理人定期訪問出口商。他們彼此間的高度信任是一切代理合同成功的要素。在這裏值得重溫一下一位卸任的出口研究所所長的下述意見:

出口商在未簽合同前,必須得到下列四個方麵的絕對保證:

(1)出口商一定能夠收到每一批貨物的貨款。

(2)進口商具備為實現最高銷售額所必需的全部機構。

(3)進口商在其當地的客戶及消費者中享有一定地位和信譽。

(4)進口商與別的商號,沒有什麼可能妨礙他公正地對待出口商產品的業務關係。

外貿代理協議

外貿代理協議的簽定,是外貿代理關係確立的基礎,也是代理方和委托方權利與義務的書麵規定,它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因此,協議中的條款規定是雙方最為關心的問題。

下麵以“獨家外貿代理協議”為例,詳細談談關於外貿代理協議的有關事項。

代理協議中的條款內容

獨家代理協議通常要求賣方給予海外貿易商在一定區域內獨家銷售具體產品的權力,同時要求買方把賣方作為同類產品的唯一供貨來源。它可以規定在某一特定時期內購買和發運商品的最低數量條款。

必須注意,獨家協議中的任何條款都不得違反國外市場上限製性的商業慣例。

在獨家銷售協議中賣方不用擔心國外市場上眾多小客戶的信用風險,但是在獨家代理協議中出口商就會遇到客戶的信用風險問題,因為很多客戶是通過不承擔信用風險的代理商進行訂貨的。

在簽訂任何獨家代理協議之前,都應該研究一下國外市場上可以與這種協議相適應的當地法律。最終達成的協議必須明確規定雙方(賣方和代理商或經銷商)的責任和義務,此外還應闡明有關解決爭議和終止合同的條款。

有些國家頒布了保護代理商的代理法,特別是在合同終止後,對代理商介紹的客戶業務收取未來傭金等事宜給予保護。代理法也可以保護進口商的利益,他們通常要按獨家代理協議的要求進行特別投資,以便經營和銷售出口商的產品。

獨家代理協議應該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規定獨家代理的區域;

獨家代理的產品和產品範圍;

特殊的倉儲、處理和包裝;

促銷的責任和促銷材料;

市場銷售情況報告;

履約條款;

支付條件或傭金安排;

爭議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