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保險代理人分類時,還必須提“協保員”這一形式。這是指協助保險人開展保險業務的人員,既不是保險代理人,也不是保險經紀人,是中國獨有的一種形式。協保員幫助保險人尋找保戶動員投保,但不履行任何業務工作,他也不受保戶委托,不代表保戶利益。所以協保員具有中間人的性質,隻收取較少的傭金。

3.國外的分類方法

鑒於目前我國的保險代理製度並不完善,所以在分類時了解外國比較規範的保險代理人形式,對我們完善代理人製度將有所幫助。

(I)按代理人性質分類。

兼職代理人製度。以銀行業代理較為普遍。

專用代理人製度。代理人隻能為一家保險公司服務,招攬的業務,全部給保險公司,外國尤其是美國的人壽保險多用這種形式。

獨立代理人製度。代理公司可以為幾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英美國家的財產及責任保險公司多采用這種形式。

(2)按保險人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分類。

總代理人製度指保險人對某一地區的完全代表權授予保險代理人。

分公司製度是較大的保險公司在各地設置的分支機構。分公司經理由總公司委派,隻能按總公司指示辦事。

直接報告製度是指保險代理人直接與總公司來往,不與分公司或總代理人發生關係。香港許多中小保險公司都采用這種形式。

(3)按代理業務的性質和範圍分類。

招攬業務代理人,隻招攬業務,不簽發保單。

調查代理人,僅代表保險公司進行保險標的的勘查、鑒定及估價。

理賠代理人,受保險公司委托,對受損的保險標的進行勘查、理賠。代表保險人從事賠款的洽商和給付。

通常大銀行、大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時,一般都有權進行招攬業務、勘查標的、簽發保單、協助賠款等代理。

保險代理的重要作用

現代保險代理製已成為世界各國發展保險業的主要形式和途徑。日本損害險業共有代理網點31萬個,保險代理員107萬人,通過兼營和專業代理網點收取的保險費占全部保費收入的84%。英國保險達到從業人員32萬人,其中保險代理人和經紀人有7萬名。美國保險市場上,絕大多數商業性保險公司都是通過保險代理人為其發展業務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全國城鄉也大量委托了保險代理人。有些險種業務,如農業保險和鐵路運輸保險,主要乃至全部委托代理人承辦。全國的保險業務收入中由保險代理人承辦的約占42.1%。由此可見,保險代理人製度是在世界各地普遍建立和運用的一種重要製度。是發展保險業務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從我國保險代理實踐來看,鞏固和發展保險代理製,發揮其重要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便於顧客購買保險。保險業是服務性行業,隻有服務周到,才能滿足顧客要求,發揮經濟補償作用。我國目前專業保險機構在城市和農村都比較少,因此,委托保險代理人,廣泛設置保險代理網點就顯得更加重要,這樣才能方便客戶購買保險。

有利於降低保險企業成本。由於保險人根據保險代理人的承保結果給付代理手續費,減少了各項營業費用,因而和專業保險人員所需費用相比,大大降低了企業成本,提高了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

有利於發揮代理人的行業和個人優勢。代理人一般都有各自的優勢,能夠把代理工作和本職工作緊密結合,充分發揮、利用個人的影響和威望,甚至可以運用一定的行政或經濟手段,開展代理業務。

對保險專業機構的有益補充。我國保險專業人員還不到總人口的二萬分之一,遠低於發達國家的百分之一到二,發展保險代理製,是彌補保險專業力量不足的現實有效的手段。還可以使保險業務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麵,廣泛搜集、反饋保險信息,進而形成信息網絡,不斷地擴大服務領域。

可以安置部分人員就業。就目前來說,雖然專職代理人員不多,但從保險業的發達國家的發展趨勢看,專職保險代理業將會容納更多的待業人員。

有利於健全保險市場,增強競爭活力。我國保險市場開始形成,多家辦保險,打破壟斷是必然趨勢。中間人製度也是健全保險市場的重要環節。因此,保險人之間的競爭必然反映在保險人對代理人的競爭上,並將隨著保險市場競爭趨勢的發展而發展。

保險代理合同

保險代理合同是指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之間為代理保險業務,事前簽訂的一種授權契約,保險代理合同是由保險人製作,雙方簽署,賦予代理人以一定權限的法律形式,目的在於明確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所以,委托任何一種形式的保險代理人辦理保險業務時,均應簽訂保險代理合同。

1.保險代理合同的主要內容

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

(1)保險代理人的名稱;

(2)代理業務範圍;

(3)代理業務的要求;

(4)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5)代理勞務報酬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6)保險代理人的擔保或抵押金;

(7)代理合同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