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會責任論
弗裏德曼的理論剛一出爐便立即遭到了以弗蘭奇為代表的道德學派的強力反擊,道德學派主張倫理先於利潤,即企業在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同時也具有獨立的道德人格,就應該承擔經濟責任以外的其他責任。在社會責任論也有兩種看法:一種是狹隘社會責任論,企業的責任是在合乎倫理規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獲取利潤,所謂合乎倫理規範即就是要認同三個導向:顧客導向,即把消費者當做“上帝”;員工導向,即提供有意義的的就業作為商業的首要目標;利益團體相關導向,即平衡利益相關方(這一點將在下麵的章節中做專門介紹)。一種是擴展社會責任論。普拉利的“最低限度的核心道德責任”認為,在最低水平上,企業須承擔三種責任,即對消費者的關心,比如能否滿足使用方便、產品安全等要求;對環境的關心;對最低工作條件的關心。卡羅爾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企業社會責任意指在某特定時期社會對組織所寄托的經濟(盈利)、法律(守法)、倫理(合乎倫理做事)和慈善(成為良好的企業公民,如為公眾捐獻資源、改善民生等)的期望。企業的所有社會責任構成一個金字塔,從底層依次往上的順序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
80年代,美國學者對這個問題展開了進一步研究,大多數學者認為公司是一種特殊的實體,它一方麵是由許多人在自由協議的基礎上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實體,具有人為的道德人格,因此,企業的責任應包括經濟責任、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
(三)企業倫理與利益相關者的關係
所謂利益相關者,是由股東一詞套用而來,這一術語最早出現在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的一份備忘錄中。股東作為企業股份的持有者對企業具有所有者權益,企業的每一項活動都與股東利益相關。瑪麗·福萊特在近代管理學發展史上至今仍很少有人知道和提及,但其關於企業利益相關的理論將對企業管理學的研究帶入到了嶄新的一頁,這樣說毫不誇張。她認為,在企業內部,管理者和雇員是互利互助的關係,管理的權威不是存在於個人和地位之中,而是存在於形勢及環境之中。此外,福萊特還指出企業同其環境即債權人、股東、顧客、競爭者、供貨商和當地社區之間也是相互聯係的關係。20世紀90年代以來,學界在福萊特理論的基礎上展開了深入的研究,“利益相關者”概念出現在現代西方企業管理理論中,這表明人們對企業的性質和使命有了新的認識,社會對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望。“相關利益者理論強調了管理的道德責任”,因而,有關利益相關者問題的探討,也便成為現代西方企業倫理學研究的基本理論問題之一。
現代西方管理學界對利益相關者的定義大體有兩種:一種強調企業對利益相關者的單向影響,認為利益相關者是環境中受組織決策和政策影響的任何有關者;另一種強調企業與利益相關者的相互影響,認為利益相關者是能夠影響企業或受企業決策和行為影響的個人與團體。後一種定義已成為當代西方企業管理學和倫理學的研究的主流方向和趨勢,與此前的企業管理相比,其變化和進步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第一,企業倫理學家把“利益相關者”的概念擴展到能夠影響企業或受企業決策和行為影響的個人與團體,使利益相關者擴展為包括政府在內的7類。值得重視的是,環境也歸入利益相關者的範疇。第二,企業與利益相關者的關係被視為相互內在、雙向互動的關係,從而擴展了企業的經營管理範圍,利益相關者從企業的經營環境或外生變量成為為企業的構成要素或內生變量。第三,研究者們認為,企業經營要處理好與利益相關者的關係,就必須正確認識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各種不同的權利,具備回應和處理這些不同權利和要求的能力與技巧,承擔起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