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企業的社會責任概述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內涵
20世紀初,隨著資本主義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企業規模和力量得以不斷擴張,掀起了一股企業合並的浪潮,一些大企業逐步占據了本行業的統治地位。同時,以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為重要特征的現代企業製度逐步形成。人們開始擔憂少數龍頭企業會如何使用他們的權力和影響力,並開始思考如何約束和規範他們的這種影響力。在這些思考中,逐步萌發了企業社會責任思想。
企業社會責任(CSR)是英文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直譯,但具體指的是什麼,在全球範圍內並沒有統一的定義,一般認為CSR這一概念最早是英國學者歐利文·謝爾頓(Oliver Sheldon)於1924年對美國企業進行考察時提出來的。他把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係起來,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包含道德因素。1931年,美國哈佛大學教授伯利(Adolf Abeles)指出管理者是公司股東的受托人,在公司的經營與決策中,管理者應將股東的利益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另一位教授多德(E.M.Dodd)對此進行了反駁,他認為,法律之所以允許和鼓勵經濟活動並不是因為它是其所有者利潤的來源,而是因為它能服務於社會,公司作為一個經濟組織,在創造利潤的同時,也有服務社會的功能。論戰在經過了20多年之後,伯利(Berle)接受了多德(Dodd)的意見?經濟學家弗裏德曼(Milton Friedman)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為股東賺取利潤。美國佐治亞大學教授阿奇·卡羅爾(Archie B.Carroll)於1991年提出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模型,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自願責任,卡羅爾認為自願責任隻有在經濟、法律及道德責任全部實現的基礎上才能夠實現。
很多企業也提出了自己的企業社會責任觀。索尼的社會責任觀是通過技術創新和繾綣的業務活動謀求企業價值的提高。沃達豐認為所謂企業社會責任,指的是從事富有成果和價值的商業活動,同時給人們的生活和工作以良好的環境。IBM的社會責任觀是企業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致力於獲取社會信賴,成為社會期待的企業。聯想(中國)的企業社會責任觀是“堅持誠信經營,持續學習,勇於創新,積極承擔對價值鏈夥伴、環境和社會的責任。回報股東長遠利益,給員工提供沒有天花板的舞台,成就客戶,尊重合作夥伴,保護環境,回饋社會。做優秀的全球企業公民,讓世界因為聯想更加美好!”可口可樂從經濟貢獻、公益貢獻、環保貢獻和員工福利4個方麵詮釋“企業公民”的責任,並以此作為衡量公司成為中國社會良好企業公民的標準。沃爾瑪(中國)的企業社會責任計劃重點體現在環境可持續發展、回饋社區、關愛兒童、支持教育及救助災區五個方麵。
20世紀中期以後,隨著一些令人觸目驚心的公害事件的發生,各國紛紛開展了一些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社會運動,如環境保護運動、消費者運動、勞工運動等。各種組織機構也分別從不同角度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了定義。歐盟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將對社會和環境的關注融入其商業運作以及企業與其利益相關方的相互關係中。世界銀行指出企業與關鍵利益相關方的關係、價值觀、遵紀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區和環境有關的政策和實踐的集合,是企業為改善利益相關方的生活質量而貢獻於可持續發展的一種承諾。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提出的“全球契約”計劃標誌著聯合國正式介入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全球契約”的十項原則表明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包含了人權、勞工、環境和反腐敗四個方麵。國際標準化組織正在積極推進社會責任標準ISO26000的製定工作,它提出的企業社會責任是:組織社會責任,是組織對運營的社會和環境影響采取負責任的行為。即行為要符合社會利益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以道德行為為基礎,遵守法律和政府間的契約,並全麵融入企業的各項活動。中國可持續發展工商委員會把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企業不僅應對股東負責,還應該向其他對企業做出貢獻或受企業經營活動影響的利益相關方負責。在層次上,這些責任包括經濟的、法律的、倫理的和其他方麵酌情而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