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在社會責任和經營業績的度量方麵存在著一定的難度,但“大多數研究表明,在企業的社會參與及經營業績之間有著正相關關係”。而最具有意義的結論是:“……沒有確鑿的證據表明,企業的社會責任行動會顯著損害其長期經營業績。”
盡管在社會責任問題上同時存在兩種觀點並且每種觀點所界定的企業社會責任範圍差別很大,但我們的論證表明,利潤取向的企業也要承擔一些力所能及的社會責任。這種論證分為兩個方麵:
(1)在古典觀下,企業在實現利潤目標的過程中就在承擔著社會責任,從而企業的社會責任與利潤取向是完全一致的。
(2)在社會經濟觀下,我們有充足的理由表明,與不承擔社會責任相比,承擔社會責任或許會使企業的短期利益受到損害(承擔社會責任通常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但換來的卻是比所損害的短期利益多得多的長期利益,從而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與其利潤取向相容。
第三節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路徑
從總體來看,造成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麵的,其中不僅有企業缺乏承擔社會責任意識方麵的原因,而且還有政府監管缺位、利益相關者的維權意識薄弱等方麵的原因。因此,要實現企業的社會責任,可以從經濟法律製度的建立和健全、市場經濟體製的完善、社會環境的改良以及企業素質的提高等幾個方麵入手。
一、建立和健全法律製度
(一)加強立法以進一步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法律法規
企業有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權利,當社會責任的履行與其追求的經濟利益相衝突時,企業可能拒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本該履行的責任。所以,能否將社會責任信念付諸實踐,單純地依靠企業的自覺行動往往是不可靠的。除了通過教育的激發作用外,在很大程度上還必須依賴於外部控製力量即國家和政府的監控來啟發。因此,必須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體係,做到“有法可依”。市場經濟又稱為法製經濟,要實現法治就要求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體製的完備的法律法規體係,堵塞由於法律法規的空白給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的藉口。
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製約。從而使企業違法違規的成本較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企業的某些不負責任的行為。針對目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現狀,當前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下法律、法規:
1.設立專門的《企業社會責任法》或《社會責任法》
目前,我國乃至世界各國都沒有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專門立法。隨著企業社會責任的不斷發展,其內容不斷豐富,影響力越來越大。設立專門的《企業社會責任法》可以使企業在履行其社會責任的過程中更加便捷、透明、有法可依,也便於社會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監督,體現一個效率的原則。
2.完善《公司法》以規範企業社會責任主體
《公司法》是規製公司企業的主要法律,其完善對企業社會責任貫徹執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但這隻是一個原則性規定,現實操作性並不強,所以,我國應該在《公司法》中更進一步明確企業應承擔哪些社會責任的具體規定。在《公司法》中,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應該被視為重中之重,可以說完善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基礎。
①完善董事會結構。在《公司法》中進一步細化董事會構成的規定,嚐試規定將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作為董事會的必設或常設機構,這樣有助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推廣、實踐,也有助於公司規避社會責任方麵的風險以及得到社會的認可。
②加大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力度。我國《公司法》中第45條規定:“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這就是說,非國有公司董事會中也可以沒有職工代表。而當前,我國民營企業占據了大多數,企業社會責任的踐行更多的是要靠民營即非國有公司來推動,但是,可以促進企業踐行企業社會責任的職工代表卻沒有必然參加董事會的權利。為保障職工代表更廣泛的參與公司決策經營,從而更好的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必要對此進行進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