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反壟斷政策造成股權分散,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意願不高。
7.強調對個人股東利益的保護,實行累積投票權製。
8.股權結構分散,機構投資者很難影響公司治理,有利於中小企業的發展。壟斷不易形成,維護了市場的公平。
9.總經理權利過大,總經理與董事長兩職合一,經理層有時會做出損害股東利益的非倫理行為。
10.敢於開拓創新、有創業經曆的董事,在董事會中更受歡迎。
三、當代金融業倫理問題
金融倫理關係是金融活動主體在金融活動中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係,是金融活動主體在金融法律、金融製度、金融倫理的規範下進行金融交易時形成的健康的、合理的金融關係。金融活動的主體是指金融活動的參與者或當事人,如銀行、儲戶、券商、投資者、借款人、銀行職員、上市公司、保險公司、中介機構、國家有關管理機構等。金融活動的主體既有金融活動中的自然人,也有參與金融活動的金融企業、一般企業、中介機構與管理機構等經濟組織。而金融活動中所涉及的金融工具,如借貸、融資、金融交易及與之相關的貨幣、有價證券等則是金融活動的客體。
金融倫理關係因金融活動類型的不同而存在不同層次與種類的關係:第一種是金融活動中自然人之間的關係,指的是金融從業人員與股民、借款人、儲戶、投資者等之間的關係,在具體金融活動中,這些自然人都要遵循各自的道德規範與行為準則。第二種是銀行、上市公司、保險公司、中介機構、企業等法人相互間的關係,這些法人作為按其特定規律運行的行為實體,同時又是承擔經濟責任和道德責任的責任實體和目標實體,要履行其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否則會破壞其相互間的倫理關係。第三種是自然人與法人間的關係,自然人和法人在金融活動中由於其地位的不同應該履行的責任、權利與義務也不同,除遵守相應的規製外,要履行相應的倫理職責。
金融活動中,金融活動主體都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進行各種活動,具有明顯的“經濟人”特征,同時這種逐利的技術活動又不可避免地要承擔作為“社會人”的社會責任,在自身利益與他人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利益不能共贏條件下需要進行價值判斷與價值選擇時,應該承擔作為利益關係方相應的倫理責任,踐行倫理準則,維護金融活動的健康開展。這實際上是金融交易和金融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對金融倫理規範的要求,是金融活動主體應遵循的倫理準則。其中最主要的是信用準則和公平準則。這兩個原則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影響和推動金融活動的開展。
信用準則是金融活動的基礎,是現代金融產生和發展的第一推動力量,是金融倫理的重要準則,現代金融是信用關係規範化法製化的產物。信用是以誠信為內核,互信為前提,信任為歸宿的製度,各種金融借貸活動是信用的外在表現形式。在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信用體係比較完善。由於我國金融信用體係構建的滯後,在金融領域存在比較嚴重的信用危機,在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票據市場等方麵呈現出比較嚴重的損害金融信用準則的現象。在信貸市場上,許多已經貸到款的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轉型時期我國金融製度的漏洞和各種不正端的手段,製造大量呆壞死帳,以此逃廢銀行債務,侵吞銀行資產,使銀行資產萎縮、自身經營出現嚴重困難,增加銀行的風險。這些行為都是對金融倫理信用準則的踐踏,亟需重構金融健康發展的信用製度。
公平準則是金融活動主體公正平等履行自身權利與義務的準則與行為方式,金融活動主體與各個利益相關者在金融活動中必須公正平等地進行金融交易,是金融活動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博特賴特研究指出:“隻有當市場被人們認為是公平的時候,人們才會積極投入到資本市場中去,因而作為效率這個目的的一種手段,公平性具有一種倫理價值。”金融市場中存在種種不公平現象:欺詐與操縱、不對稱信息、不平等的談判力量以及無效定價,這些使個人投資者和社會成員在金融市場運作中處於不公平的待遇。在各種金融契約關係中也存在因為委托與代理產生的各種不公平的交易,金融交易中經紀人應按相關的規則履行他對客戶應盡的義務,而不能利用其專門的金融知識或信息為了自己的私利進行工作,以避免各種利益衝突。否則,對於委托人或被代理人來說,是不公平的。經紀人在委托或代理活動中的機會主義行為無疑增加了諸多的交易成本,影響了金融市場的效率,也增加了金融活動中的倫理風險,嚴重的可引起金融市場的動蕩:如巴林銀行的倒閉等。金融活動中公平是相對的,單玉華稱之為“局限性”,這種局限性有多種體現:形式上公平,內容上不公平,甚至形式上公平掩飾了內容上的不公平;規則上是公平上,但可能製定規則本身不公平;參與主體本身身份地位導致的不公平;金融活動主體為了實現自身目的而進行的不公平的投資區域選擇等等。這些不公平的做法在我國金融領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從而也顯示了在我國加強金融倫理規範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