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企業專業倫理探討(5)(1 / 3)

從倫理關係角度看,服務倫理應該表示的是人們在互相服務過程之中形成的倫理關係,是一種客觀的服務與被服務之間的關係。它具有倫理的一般特性,但它還具有自身的特點,就是客觀性的存在。所以不能將其簡單的與職業道德等同在一起。職業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服務倫理中的主觀意識,而服務倫理所反映的則是強調客觀性。“道德”與“倫理”詞彙源自於不同的文化,“道德”源自於拉丁文,而“倫理”卻源自於希臘文,他們原來僅僅隻是體現西方國家文化傳統的一種語言遺產,但從實際上看也應該是有所區分的,按照施泰因曼教授的觀點,“道德”是指一定文化界域內占實際支配地位的現存規範;而“倫理”則是指對這種道德規範的嚴密方法性思考。從這個概念上來看,倫理意味著改良,它是逐步形成的,與曆史時期的發展有著很大的聯係。

總之,服務倫理也隻是整個社會倫理關係的一個方麵和環節,並非所有滿足人們需要的行為和活動都是服務關係,服務有自身嚴格的社會規定和道德界限。“服務僅僅是指為了達到正當目的和善的目的,並以正當手段和符合法律和道德的手段滿足他人需要和社會的行為或者是活動。”

二、服務的特征

1.服務是過猶不及的,即無形性

也就是說顧客在購買服務之前,它們是無形的,是無法真正知道結果到底會是什麼樣的。購買者必須要信任服務的提供者才能有服務的產生。

2.不可分性

服務與其來源是不可分開的,不管這種來源是人或是機器。不同的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必然是不一樣的。

3.變化性

服務是非常容易產生變化的,因為他們依賴於由什麼人提供服務,在何時何地提供服務。

4.不可貯存性

服務是不能貯存的。當購買者需求出現時,他要求提供服務時,服務就此產生,時間性極強。

三、專業倫理探討之一——誌願服務的倫理

(一)誌願服務

1.相關定義

(1)“誌願者”(Volunteers)是一個沒有國界的名稱,指的是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進社會而提供服務、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神的人。在西方較為普遍的觀點是:誌願者是職業之外的“不受私人利益或強製法律驅使的人們的努力”,其目的在於改進社會,提供福利。

在我國誌願者協會給“誌願者”的定義是:不為物質報酬,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誌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香港義務工作發展局則將“義工”(“誌願者”)定義為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進社會而提供服務,貢獻個人時間及精神的人。同時將義務工作定義為:“指任何人誌願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神,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進社會而提供的服務。”《青年誌願服務條例》第二條規定:誌願服務是指自願、無償地服務他人和社會的行為。青年誌願者是指熱心參加誌願服務活動的青年。

香港、澳門和台灣是我國開展誌願活動較早、且成效也較顯著的地區。在香港,誌願者被稱為“義工”,誌願者服務叫做義務服務。在台灣,誌願者稱為“誌工”。廣而言之,誌願者是指任何誌願貢獻個人的時間、精力、金錢及精神,在不謀求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服務事業,為改進社會和推動社會進步而提供服務的人。

(2)誌願服務(volunteer service)是公民個人基於道義、信念、良知、愛心和責任,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資源、善心為他人、社區和社會提供的一種公益性服務。在國際社會,誌願服務已有近百年的發展曆史,它最初起源於戰爭救護、重建家園、安置孤兒等與戰爭相關的人道主義的救助活動。在當今和平時代,誌願服務已經涵蓋環境保護、扶弱助殘、賑濟貧困、救災搶險、維護和平、社區建設和社會進步等諸多領域,成為公民參與公共生活的重要平台,成為公民重要的生活方式。簡單的說誌願服務是指任何人誌願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力,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善社會服務,促進社會進步而提供的服務。誌願服務工作具有誌願性、無償性、公益性、組織性四大特征。

2.誌願服務的原則和特點

開展誌願者行動,一定要堅持自願參加、量力而行、講求實效、持之以恒的原則。這是胡錦濤書記在開展誌願者行動時提出的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1)“自願參加”即自願性。主要是強調參加誌願服務的自覺性。自願參加是誌願者行動的的前提,同時也是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的主要特征之一。也就是說隻有“自願參加”才能成其為“誌願者”,隻有“自願參加者”才能持久。對於參加者而言,誌願者行動的魅力就在於它變“要我參加”為“我要參加”,注重調動參加者自身的積極性、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