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企業專業倫理探討(8)(1 / 3)

香港旅遊業議會對本案涉及的香港旅行社和導遊進行了查處。該會認定導遊李巧珍違反了《導遊作業守則》的相關規定,嚴重損害了香港旅遊業的形象和聲譽,施以暫停導遊證六個月的處罰,其後如果再次違反有關規例,將永久吊銷導遊證;對指派她接待旅行團的D旅行社處以4.75萬港元罰款。

第二節電子商務倫理

一、電子商務相關概念

(一)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

電子商務是利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遠程通信技術,實現整個商務(買賣)過程中的電子化、數字化和網絡化。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曆程

1.20世紀70年代:電子郵件階段。這個時間網絡的發展讓很多人開始懂得運用網絡進行聯係和溝通。

2.1995年起:信息發布係統。以Web技術為代表的信息發布係統成為目前互聯網的主要應用。

3.電子商務階段。Internet的最終主要商業用途,就是電子商務。

4.全程電子商務階段。隨著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軟件服務模式的出現,軟件紛紛登陸互聯網,延長了電子商務鏈條,形成了當下最新的“全程電子商務”概念模式。

5.智慧電子商務階段。2011年,互聯網信息碎片化以及雲計算技術愈發成熟,主動互聯網營銷模式出現,i—Commerce(individual Commerce)即個別電子商務順勢而出,電子商務擺脫傳統銷售模式生搬上互聯網的現狀,以主動、互動、用戶關懷等多角度與用戶進行深層次溝通。

二、電子商務麵臨的倫理挑戰類型

“通過電子商務發展曆程,我們不難看出要實現電子商務體係的各應用層麵和眾多支持條件。從最基礎的技術層到電子商務的應用層次分別是:網絡層、消息/信息發布傳輸層、網絡管理層,故電子商務語境下的電子商務倫理麵臨的危機也分別來自三個層次。”

(一)網絡電子商務平台的信任危機

1.網絡本身存在的信任危機

網絡中的電子商務活動本身存在著虛擬性。其交易模式不像以前購物時的麵對麵的服務方式,而是將產品直接放在網絡電子商務平台上,購買者通過對該產品的描述來判定購買與否。看不見、摸不準實物。這就對使用網絡電子商務平台的人來說,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性。

2.網絡電子商務平台運用者和使用者之間信息的不可預知性

在網絡這個虛擬空間裏,人們可以不用自己真實的身份來進行信息傳遞。這就存在信息不確定性的可能。不僅僅增加了交易時的風險性,也可能會使交易產生糾紛時無法找到當事人。

3.網絡電子商務平台上進行交易的產品具有不可確認性

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進行交易時,雖然網絡是虛擬的,但是交易完成後所麵對的物品是真實的。購買者在網絡上進行完了交易後,將麵臨實物與描述不符的情況出現。一旦出現這樣的情況,購買者將麵臨成本升高等等問題。

(二)信息傳輸過程中的倫理危機

在目前所有使用網絡的電子商務平台中都存在著網絡編程的漏洞,這就給黑客提供了可乘之機,他們可以利用相關程序惡意篡改網站信息、發布虛假內容,竊取網絡平台中的個人信息並加以利用。

(三)網絡管理中的倫理危機

該危機主要出現在電子商務的基礎技術網絡層。其主要問題出在網絡管理人員身上。根據相關報道總結,利用計算機犯罪的案例大都呈現出網絡管理內部犯罪的趨勢,歸咎其主要原因是管理鬆懈、工作人員職業道德修養不高、安全教育不夠。在日益突出的網絡電子商務的競爭活動中,甚至有一些競爭對手還乘招募新人之機潛入企業,收買網絡交易管理人員,竊取企業商業秘密。

三、電子商務倫理的改進措施

(一)立法保護和監督

我國早在1999年就頒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其中首次確定了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為合同的形式。2004年我國頒行了電子商務領域的第一部專門法律《電子簽名法》。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幹意見》中明確要求加強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並且提出了具體的立法目標:“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抓緊研究電子交易、信用管、安全認證、在線支付、稅收、市場準入、隱私權保護、信息資源管理等方麵的法律法規問題,盡快提出製訂相關法律法規的意見;根據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的要求,抓緊研究並及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加快製訂在網上開展相關業務的管理辦法;推動網絡仲裁、網絡公證等法律服務與保障體係建設;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的非法經營以及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電子商務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