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怎樣辦理出口報關(1 / 3)

提示:下麵將引領您完成出口報關工作!

(一)怎樣進行出口報關的操作

出口貨物的報關一般分為4個操作環節:出口申報、出口查驗、繳納關稅和出口放行。

1.出口申報

出口通關時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通常為出口人)或其代理人應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麵或者電子數據交換方式(EDI)向海關報告其出口貨物的情況,並隨附有關貨運單據和商業單據,申請海關查驗放行,並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

(1)報關企業及人員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由海關準予注冊的報關企業或者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負責辦理報關手續。上述企業辦理報關的人員應當經海關考核認可。

(2)報關期限和地點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18條的有關規定,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者外,應當在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對集裝箱貨物通常需在裝貨的3天前申報。一般而言,出口貨物應由發貨人在貨物的出境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3)報關單證要求。辦理出口報關手續時,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通常應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報關單是海關憑以進行監管、查驗、征稅、統計的基本單據。申報人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報關單上的項目,並加蓋報關單位和報關人員已備案的印章(或簽字)。根據海關的規定,報關單的式樣為: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填寫白色的報關單;進料加工的進出口貨物,填寫粉紅色的報關單;來料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出口貨物,填寫淺綠色的報關單;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填寫淺藍色的報關單;出口後需國內退稅的貨物,填寫淺黃色的報關單。

一般的進出口貨物應填製報關單一式三聯,俗稱基本聯。其中第一聯為海關留存聯,第二聯為海關統計聯,第三聯為企業留存聯。在已實行報關自動化係統、利用計算機報關進行數據錄入的口岸報關,報關員隻需填寫一份報關單,交指定的預錄入中心將數據輸入計算機即可。其他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按貿易方式的不同填製不同份數的報關單。

②對外貿易管理部門簽發的出口許可證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批準文件。

③裝貨單(非海運貨物則為運單)。裝貨單或運單經海關查驗放行後加蓋放行章,退還報關人憑以裝運貨物出口。

④發票一份。

⑤裝箱單一份,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⑥減稅、免稅或免驗的證明文件。

⑦對應實施商品檢驗、文物鑒定、瀕危物種出口管理或受其他管製的出口貨物。還應交驗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證明文件。

⑧海關認為有必要應驗的貿易合同、產地證明和其他有關單證。

2.出口貨物查驗

出口貨物查驗是指海關以出口報關單為依據,在海關監管區域內對出口貨物進行實際的檢查和核對。

(1)查驗內容。查驗過程中,海關檢查貨物的名稱、品質規格、包裝狀況、數量重量,標記嘜頭、生產和貿易國別等事項是否與出口報關單、出口許可證及其他文件相符,確定貨物的性質、成分、規格、用途等,以便依法準確計征關稅,進行統計歸類,防止非法出口、走私及偷漏關稅等。

(2)查驗地點。海關查驗貨物一般在海關監管場所,如碼頭、車站機場、郵局等地倉或貨場,或者是裝卸現場。在特定情況下,可經海關同意派員到監管區域以外查驗,如對於成套設備、精密儀器、貴重物資、急需物資和“門到門”運輸的集裝箱貨物等,在海關規定區域內查驗有困難時,經出口貨物發貨人申請,海關核準,海關可以派員到監管區域以外的地點進行查驗。

(3)報關單位的責任。在海關查驗中,要求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必須到場,並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運、拆裝箱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等工作;海關認為必要時,也可自行開驗、複驗或者提取貨樣,貨物保管人員應到場作為見證人;另外,報關單位必須應海關的要求,隨時提供有關單證、文件及必要的資料。

3.繳納出口稅

準許出口、按規定應當繳納出口稅的貨物,由海關根據我國《關稅條例》和《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的稅率征收出口稅。《海關進出口稅則》中大部分稅目未定有出口稅率,凡未定有出口稅率的貨物不征出口稅。

需繳出口稅的納稅義務人應在海關簽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7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

逾期未繳者,由海關自第8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征收稅額1/‰的滯納金。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的,海關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者將貨物變價抵繳,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存款內扣除。

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先繳納稅款,然後自海關填寫稅款繳納證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複議。

4.出口放行

出口放行是海關對出口貨物進行監管的最後一項業務程序。出口貨物在申報人按照海關規定辦妥申報手續,經海關審核單證和查驗有關貨物、辦理納稅手續後,海關解除貨物監管準予出境。在放行前,海關派專人負責審查該批貨物的全部報關單證及查驗貨物記錄,決定放行後,在裝貨單或運單上蓋放行章交貨主簽收,貨方方可將貨物裝運出境。

對需出口退稅的貨物,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在向海關申報出口時,增附一份淺黃色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海關放行後,在報關單上加蓋“驗訖”章和已向稅務機關備案的海關於核出口退稅負責人的簽章,並加貼防偽標簽後,退還報關單位,送交退稅地稅務機關,而對申報退稅的高稅率產品,海關將報關單製作關封退報關單位(或由報關單位轉交出口發貨人)送交退稅地稅務機關。

(二)怎樣製作出口報關單

出口貨物報關單是出口企業在裝運前向海關申報出口許可的一份單據。它由出口企業填寫,經海關審核、簽發後生效。

出口貨物報關單是出口企業向海關提供審核是否合法出口貨物的憑據,也是海關據以征稅的主要憑證,同時還作為國家法定統計資料的重要來源。所以,出口企業要如實填寫,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更不得偽造、篡改。出口貨物報關單樣表。

1.填製報關單的一般要求

(1)報關單的填寫必須真實,做到兩個相符:一是單證、單單相符,即報關單與合同、批文、發票、裝箱單等相符;二是單貨相符,即報關單中所報內容與實際進出口貨物情況必須真實,不得出現差錯,更不能偽報、瞞報。

(2)不同合同的貨物,不能填在同一份報關單上;同一批貨物中有不同貿易方式的貨物,也須用不同的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3)一張報關單上如有多種不同商品,應分別填報清楚,但一張報關單上最多不能超過五項海關統計商品編號的貨物。

(4)報關單中填報的項目要準確、齊全。報關單所列各欄要逐項詳細填寫,內容無誤;要求盡可能打字填報,如用筆寫,字跡要清楚、整潔、端正,不可用鉛筆(或紅色複寫紙)填報;填報項目若有更改,必須在更改項目上加蓋校對章。

(5)為實行報關自動化的需要,申報單位除填寫報關單上的有關項目外,還應填上有關項目的代碼。

(6)計算機預錄入的報關單內容必須與原始報關單完全一致。報關員應認真核對,防止錄錯,一旦發現有異,應及時提請錄入人員重新錄入。

(7)向海關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事後由於各種原因,出現原來填報的內容與實際進出口貨物不相一致,需立即向海關辦理更正手續,填寫報關單更正單,對原來填報項目的內容進行更改,更改內容必須清楚,一般情況下,錯什麼,改什麼;但是,如果更改的內容涉及貨物件數的變化,則除應對貨物的件數進行更改外,與件數有關的項目,如貨物的數量、重量、金額等也應做相應的更改;如一張報關單上有兩種以上的不同貨物,更正單上應具體列明是哪項貨物做了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