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墨水
文件原則上應用黑色墨水書寫,在使用墨水時要選用性能較好的紙張,文字應清晰可辨。
第十一條 文件種類的區分
部門經理發文應根據文件的不同作用,按以下原則區別使用不同文種:
1提案,不僅僅是發出的指令,而且希望將其意見進行廣泛討論。
2承認,就有關事務進行認定。
3請求,所報內容等候裁定。
4報告,關於指示的答複性彙報。
5申請,請求對自己或有關事項處理的許可和承認,也可用於單方麵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指示類文件的區別
公司總經理及各部門經理對下屬發布的文件按下列要求區別使用:
1指示,對申請、請示及要求的答複。
2傳達,有關事務上的指令。
第十三條 電文
依靠電信傳達的文件,要求特別簡明,避免使用容易誤解的文字,並省略敬語以使電文簡短。電報通常在結尾處注明發電單位的代號。重要的電信文書,在發出電報的同時,還應將有關材料以書寫或印刷的方式送交發件人。
第十四條 本製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 文書製作規範
第一條 文書製度要領
1文書必須簡明扼要,一事一議,語言措辭力求準確規範。
2起草文書的理由包括起因,以及中間交涉過程加以證明必須做出交代,必要時附上相關資料與文件。
3必須明確起草文書的責任者,並署上請示審批提案者姓名。
4對請示提案文書進行修改時,修改者必須認真審閱原件,修改後必須署名。
5文書用紙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采用A4規格。
6文書應以簡單明了的文體記述,采用標準的簡體漢字,避免使用艱澀詞句。
7文書一律采用書麵文件。
第二條 文書的起草必須征得主管同意,並且在主管有了明確的決定之後進行。文書起草隻是一個“文書化”的過程與結果。文書的草案必須予以保存。
第三條 重要文書,必須經過公證,並且在正式文書形成前,掌握並附上具有價值的證據或證明文件。
第四條 文書的署名按下列規定進行:
1公司內文書,如果是一般往來文書,隻需主管署名;如果是單純的上報文書,或者不涉及各部門且內容不重要的文書,隻需部門署名;如果是重要文書,按責任範圍由總裁、副總裁、常務董事署名,或者署有關部門主管的姓名與職務。
2對外文書,如合同書、責任狀、政府許可申請書、回執、公告等重要文書,一律署總裁職務與姓名。如果是總裁委托事項可由指名責任者署名。上列規定以外的文書,也可署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主管的職務與姓名。
第五條 文書的蓋章按下列要點進行:
1在正本上必須加蓋文書署名者的印章,副本可以加蓋署名者或所在部門印章。
2如果文書署名者不在,可加蓋職務或代理者印章,並加蓋具體執行者印章。但在這種情況下,文書存檔前必須加蓋署名者印章。
3以部門或公司名義起草的文書,在旁側加蓋有關責任者印章。
第六條 總裁與公司印章按下列原則使用:
1在有必要加蓋總裁公印章時,必須填寫委托申請書,經所屬部門主管認可,並且加蓋印章之後,向總務部門提出。
2總務部主管經審核,簽名蓋章,批準申請。如有必要則須請示總裁或公司印章。
3在需要總裁簽字的情況下,手續同前。
4經總務部批準後,去印章保管員處加蓋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