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提案管理改善製度 (2)(1 / 3)

第一條 本公司為倡導參與管理並激勵員工就其平時工作經驗或研究心得和對公司業務、管理及技術提供建設性的改善意見,借以提高經營績效,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對本公司的經營,不論在技術上或管理上,如有改進意見,均得向人事部索取建議書,將擬建議事項內容詳細填列。如建議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可請人事部經理或單位主管協助填列。

第三條 建議書內應列的主要項目

1建議事由:簡要說明建議改進的具體事項。

2原有缺失:詳細說明在建議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未盡妥善之處。

3改進意見或辦法:詳細說明建議改善的具體辦法,包括方法、程序、步驟等項。

4預期效果:應詳細說明該建議案經采納後可能獲得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簡化作業、增加銷售、創造利潤或節省開支等項目。

第四條 建議書填妥後,應以郵寄或麵遞方式,送交人事部經理親收。

第五條 建議書內容如偏於批評,或無具體的改進實施辦法,或不具真實姓名者,人事部經理可以內容不全為由,不予交付審議;具有真實姓名者,應由人事部經理據實委婉簽注理由,將原件退還原建議人。

第六條 本公司為審議員工建議案件,設置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由各部門主管擔任審議委員,辦公室主任為召集人。必要時,人事部經理與召集人洽商後,邀請與建議案件內容有關的主辦單位主管出席。

第七條 審委會的職責

1員工建議案件的審議事項。

2員工建議案件評審標準的研訂。

3建議案件獎金金額的研議。

4建議案件實施成果的檢驗。

5其他有關建議製度的研究改進。

第八條 人事部收受建議書後,認為符合者,應於收件三日內編號密封送交審委會召集人,提交審委會審議。如因案情特殊,由審委會另行洽請與該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人員先行評核,審委會把評核結果作為審議參考。審委會的審議除因案件特殊者需延長至30天外,應於審委會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內完成審議工作。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所提建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1對於公司組織調整提出精簡意見,有實施效果者。

2對於公司商品銷售或售後服務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具有重大價值或增進收益者。

3對於商品修護的技術提出改進方法並能施行者。

4對於公司各項規章、製度、辦法提供具體改善建議,有助於經營效能提高者。

5對於公司各項作業方法、程序、報表等提供改善意見,具有降低成本、簡化作業、提高工作效率的功效者。

6對於公司未來經營的研究發展等事項提出研究報告,具有采納價值或效果者。

第十條 前條獎勵的標準,由審委會各委員依員工建議案評核表各個評核項目分別逐項研討並評定分數後,以總平均分數依下表擬定等級及其獎金金額。

等級獎金第一等200元第二等400元第三等600元第四等800元第五等1 000元第六等2 000元第七等3 000元第八等5 000元第九等7 000元第十等10 000元特等10 000元

第十一條 建議案經審委會審定認為不宜采納施行者,應交由人事部經理據實委婉簽注理由,通知原建議人。

第十二條 建議案經審委會審定認為可以采納並施行於本公司者,應由審委會召集人會同人事部經理於審委會審定後三日內,以書麵詳細注明建議人姓名、建議案內容及該建議案施行後對公司的可能貢獻、核定等級及獎金數額與理由,連同審委會各委員的評核表,一並報請經營會議複議後,由總經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