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人事管理製度 (3)(1 / 3)

第二十條 獨立性

主要根據自己的判斷而不是根據他人的意見采取行動。

第二十一條 堅韌性

在壓力或反對下堅定地工作。

第二十二條 領導能力

能用適當的處理人際關係的方式和方法引導單個人(包括下屬、同僚和上級)或一些人去完成任務。

第二十三條 主動性

積極努力去影響一些重大活動,計劃性強,期望值高。

第二十四條 積極性

在工作中所從事的具體活動和承擔的責任與個人所期望從事的活動和承擔的責任相符的程度。

第二十五條 口頭表達能力

在有準備的情況下能清楚地向一個人或一些人陳述意見或說明任務(包括用手勢或口頭表達)。

◎ 新進人員任用細則

第一條 員額申請

各部門如需增添人員,應將所需員額、條件以及需求期限,填具增用人員通知單,呈準後交人事單位迅速辦理,並設法於半個月內完成。

第二條 征召

無論征召或介紹,必須先經人事單位麵談口試合格後,再移申請單位考試或試用。需考試者,應通知人事單位會同辦理。

第三條 通知

新進人員經人事單位口試或會同考試後應將合格者呈請雇用,經批準後方可通知到職(限月薪人員及技術性員工)。

第四條 報到

新進人員報到時應先繳驗學曆證件及離職證明,並繳交戶籍謄本、1寸半身照片三張,再填具人事調查基本資料卡一式二份、保證書一份、指模筆跡一份。

第五條 考核

新進人員不論其為考取、介紹以及有無工作經驗,均須先經試用,並由主管(用人單位)考核一周,合格則繼續試用,不合格者即予辭退。

第六條 試用及轉正

1試用開始,職員先由所屬單位主管引謁上級主管及介紹本單位同仁與有關單位員工,但僅介紹本單位同仁。

2試用期月薪者定為40天,日薪者定為40天,升正時間定為每月一日。凡試用(月薪)期滿成績合格者即於次月一日統一辦理轉正;成績較差者,可視情形延長試用,最多以四個月為限。日薪者最多以40天為限,不理想者,即予淘汰。

3試用人員轉正,必先經背景安全調查無問題方可,因調查延遷,凡已轉正者如背景安全有問題者,即通知離職,不予錄用。

第七條 核薪

1核薪程序參照薪金表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2員工經試用後於每月10日及25日統一辦理核薪手續,其於核薪前離職者按其職等的最低試用薪計給。

3采用薪金保密製,薪金核定經人事單位登記後直接送財務部主管。

第八條 員工轉正後應即與公司簽訂合約,凡未簽約者,其薪金仍按試用期計算,並須遵守下列原則:

1員工轉正於合約簽訂日期生效。

2員工轉正合約簽訂後,服務未滿一年,而故意曠職(工)離去,視為自請辭職,並以違背聘雇合約第一條論。

第九條 臨時雇用人員另訂辦法。

第十條 本細則實施後無論轉正員工的合約已簽或未簽,雙方均應以此為據。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經理級會議研討通過並呈總經理核準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應隨時呈請修正。

◎ 臨時工錄用、辭退規定

第一條 錄用原則

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編製定員以內可招用臨時工。臨時工必須經曆清楚、身體健康,且年齡、身材、容貌符合要求。

第二條 錄用範圍

下崗、退休、離休等人員。

第三條 錄用程序

1求職者須持求職證、身份證等到企業人事部麵試,填寫臨時工登記表。

2需要錄用時,通知其到指定醫院體檢。

3體檢合格者,可到用工部門試工,為期1周。試工不合格者,將被退回人事部。試工前事先由人事部組織學習有關規定並進行培訓。

4試工期合格者,簽訂合同,並由人事部核發“臨時錄用通知”,通知有關部門。

第四條 辭退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辭退:

1違法亂紀。

2患各類傳染疾病。

3不服從調配。

4工作中出現重大責任事故。

5私拿客戶或單位物品。

6一個月內造成客戶投訴兩次以上。

7故意損壞單位財物。

8曠工。

◎ 人員流動管理製度

第一條 晉升(升職、升等、升級)及降級

由申請人填寫人員流動申請單及辦理臨時考核,轉人力資源部簽署意見後,呈報權限主管批示。

第二條 調職

由申請人填寫人員流動申請單送調職部門會簽,轉人力資源部簽署意見後,呈報權限主管核定批準。

第三條 未批準的升、降、調申請單退回申請部門。經批準的申請單則由人力資源部據以發布人員流動通知,副本抄送申請部門及本人,並限期辦理業務移交手續,履任新職。若職稱異動或部門異動,副本應抄發給會計室,通知變更工資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