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康、安全福利製度
◎ 勞動鑒定管理製度
第一條 總則
1為了提高職工的生產積極性,保證病傷職工的治療和康複,同時避免部分病傷職工小病大養和拿著病傷救濟費在社會上從事經濟活動,製定本標準。
2本標準適用於職工病傷鑒定及其管理。
第二條 勞動鑒定組織機構及分工
1勞動鑒定委員會
勞動鑒定委員會由下列同誌組成:
主任:×××
副主任:×××
成員:×××××××××
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人力資源部勞資科
2鑒定委員會的工作範圍
(1)建立職工健康和傷殘檔案,做好病傷鑒定的基礎工作。
(2)嚴格執行鑒定標準,對病傷職工的病、傷情況進行定期複查,及時、公正地做出繼續治療或醫療終結的結論。
(3)為企業領導正確、合理地安排職工工作,支付職工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提供依據。
3鑒定委員會的責任與權限
(1)勞動鑒定委員會有責任監督企業行政方麵的工作,如對處理病、傷職工的複工、治療、調換工作等執行情況。
(2)經常收集職工在這方麵的意見。
(3)對有害職工身體健康的狀況提出改善意見。
(4)監督、檢查醫師是否正確對待病、傷職工的治療和批準休假後的工作,對開後門、徇私情得來的證明,鑒定委員會有權廢除,並根據情節輕重建議行政給予徇私情者紀律處分。
第三條 勞動鑒定的內容及要求
1病傷鑒定的方法及程序
(1)傷者把醫院證明取來後,交給醫務室審查,審查結果應有記錄。
①患者病情和醫院證明是否相符;
②患者實際休息的時間與醫院所給的休息時間是否相符;
③醫務室的意見和醫院的意見出入較大的問題交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
(2)鑒定程序:醫院證明醫務室勞動鑒定委員會車間(科室)按鑒定結果執行。
2病休時間的計算及救濟費的確定
(1)病休職工休假實行累計辦法,從病休之時起在一年內累計超過180天(包括法定節日和工休日),作為長期病假職工享受病休救濟費的標準。
(2)複工時要規定試工期,試工期一般為二至三個月,在試工期內舊病複發的,其病假時間合並計算。
(3)長期病休職工需要繼續治療休養的,憑醫務部門證明和單位勞動鑒定委員會的意見辦理手續,每次假期不超過一個月。
3病傷職工的複工
(1)長休、傷殘職工休假期滿,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能夠複工的,應按期複工。
(2)對於拒絕複工或不服從分配的、無理取鬧的,應停發病休救濟費並以曠工論處。
4利用病、傷假從事第二職業的處理
傷殘、長休職工在養病期間從事第二職業獲取收入的,一經發現,執行下列措施。
(1)停發救濟費。
(2)不予報銷病休、傷殘期間的醫療費。
(3)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直至除名。
第四條 檢查與考核
檢查部門:本廠工會和上級領導。
時 間:一年一次。
檢查方法:
1查閱健康檔案。
2查閱鑒定記錄。
檢查內容:病傷職工是否按鑒定時間休息或複工。
◎ 員工健康檢查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員工健康,加強預防疾病,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健康檢查,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有關檢查事項由人事部辦理。
第三條 X光拍攝由人事部與疾防中心接洽時間,請派巡回車至公司或工廠辦理。經疾防中心通知必須進一步檢查者,應前往指定醫院拍攝大張X光片,以助判斷疾病。
第四條 一般檢查由人事部負責與市立醫院接洽時間,分別至該醫院接受檢查。
第五條 有關費用概由各部門負擔。
第六條 經檢查有疾病者,應及時治療,如有嚴重病況時,由公司令其停止繼續工作,返家休養或往勞保指定醫院治療。
第七條 人事部每屆年終,應依檢查表做好疾病名稱、人數及治療情形等統計,作為以後采取有效措施及改善衛生的參考。
第八條 本辦法經呈準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衛生保健管理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