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企業福利管理製度 (2)(1 / 3)

5停薪留職期間死亡撫恤。員工於停薪留職期間內死亡,其停薪留職原因為休工傷假者,按“因公死亡撫恤”條件辦理,此外按“在職死亡撫恤”條件辦理。

第四條 員工死亡除上述撫恤外,另發喪葬費每人800元,因公死亡者每人15 000元。

第五條 死者遺屬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順序領受撫恤金、喪葬費(遺囑另有指定者除外)。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孫(外孫)子女。

5同胞兄弟姊妹。

第六條 領受撫恤金、喪葬費的遺屬,同一順序內有數人者,應平均承領,如有放棄權利者,應出具書麵說明。

第七條 申請撫恤金應於員工死亡一年內由權利人填具撫恤金申請表和申請撫恤保證書,並持死亡證明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遇有不可抗拒原因時,上述期限可予以延長。公司人事、會計部門負責審核各項憑證,並呈總經理核批。

第八條 死亡員工如無遺囑,由其所屬部門代領撫恤金、喪葬費並派員代為殯葬。如果死亡員工遺囑居住甚遠不及親臨殯葬,征得其同意後,可比照前項規定代為殯葬。其應領撫恤金等應待其合法領受人到達後,按照規定手續辦理,並扣除殯葬費用。

第九條 合同工、臨時工等,因執行職務而致傷,一時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勞保局負擔醫藥費外,治療期間按月給予全數薪金,但以一年為限。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者,可按最後月份標準薪金一次性發給十八個月的撫恤金,但最低不得少於5 000元,最高不得超過12 000元。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因執行公務而致傷害或死亡的認定均以勞動部、總務部、衛生部之規定為依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福利委員會負責草擬、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改程序亦同。

◎ 員工傷害補償規定

第一條 目的

本規定旨在明確員工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受到傷害時,公司予以補償的具體辦法。

第二條 補償範圍

補償的對象限於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因故受到傷害的員工及其家屬。

受傷害員工因同一原因接受其他傷害補償時,公司僅向其支付相當於餘額的補償。

第三條 例外

因本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傷害時,由有關部門認定後,不予以傷害補償,或給予部分補償。

第四條 補償種類

1療養補償。

2休養補償及休養薪金。

3長期傷病補償及長期傷病薪金。

4後處理薪金。

5傷殘補償及傷殘薪金。

6家屬補償及家庭補助。

7殯葬費。

8退職薪金。

以上所列的“××薪金”,指附加薪金。

第五條 療養補償

指因工受傷或患病時,公司向其支付必要的療養費。

療養費直接付給員工醫療的定點醫院。

在治療過程中,所需的轉院交通費由公司負擔。如需家屬陪同時由公司支付一定的補償。

第六條 休養補償及休養薪金

為輔助治療,如需休養時公司除給予休養補償外,並附加休養薪金。

休養薪金僅限於休養期,其數量為平均額的40%。

第七條 長期傷病補償及長期傷病薪金

如受傷害者經療養三年後尚未治愈,除予以長期傷病補償外,並附加長期傷病薪金。

長期傷病工資為平均工資的40%。

第八條 後處理薪金

受傷害者經治療後,如需要醫療後處理(如外科手術後處理,安裝假肢、義眼等),應向其支付後處理薪金。

後處理薪金為平均額的60%。

第九條 傷殘補償及傷殘薪金

因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時,除予以傷殘補償外,並附加傷殘薪金(傷殘薪金按傷殘程度分級支付)。

第十條 家屬補償及家庭補助

員工因受傷害死亡時,除對其家屬予以家屬補償外,還給予家庭生活補助。

以上兩項補償規定,應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條 殯葬費

員工因傷害死亡時,公司按有關規定負擔殯葬費。

第十二條 退職薪金

受傷害員工如退職時,公司向其支付退職薪金。

退職薪金的支付標準為:本人退職前薪金×支付天數。支付天數按本人實際年齡分段(17歲以下為600天;18~22歲為588至540天;23~26歲為528至492天;27~30歲為480至444天;31歲以上為432天)。

第十三條 申請手續

受傷害後,員工應迅速將醫師證明材料和申請表報請上級主管,提交總務部門。

第十四條 支付方法

非薪金性補償,直接支付給本人或其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