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是私用時發生,應由使用(駕駛)人完全負擔修理費用,或購置同一年份同一規格牌號的車輛賠償,如失竊尋回,其費用全部由使用(駕駛)人負擔。
第四條 車輛保養與檢查
1每行駛5 000千米由總務處送公司指定保養廠定期保養一次。
2每星期由車輛保管人員負責清洗一次。
3車輛長期閑置時每周由車輛保管人發動一次、溫車5分鍾。
第五條 保持車內清潔
1物料應放於行李箱,不得放在椅座上。
2運輸精密儀器設備須放在椅座上時,應事先墊好襯物。
第六條 違規處理
因超速、超車、任意停車等各種違反交通規則受處罰的,罰款由駕駛人自行負責。如果指定駕駛人把車隨便交由他人駕駛發生違規、車損等致使罰款或損失者,則由指定駕駛人負責全額賠償。
第七條 駕駛人注意事項
1凡無照駕駛者,一經查明屬實,立即開除。
2無照駕駛發生車禍全部賠償由駕駛者自行負責。
3有照駕駛如是操作不當發生車禍,由駕駛人自負全責。
第八條 使用後交車應辦手續
1登記行車登記簿,填裏程表,然後交車。
2將車暫停放在辦公大樓前,請總務處檢查,如有損壞應在登記簿上注明,由副經理以上主管查核。
3總務處檢查完畢在登記簿及派車單上簽字,駕駛人將車開回車庫,會計憑總務處檢查後簽字的派車單核發有關費用。
第九條 公務車輛由總務處統一管理、調度及保養維護。
第十條 公務車除上下班接送員工外,亦可供各部門執行公務使用。
第十一條 貨車主要用於運送貨品。
第十二條 各部門使用公務車,須提前一天填寫派車單以便於總務處統一調度,但臨時緊急任務可除外。
第十三條 油費控製:按實際裏程數,每8公裏供應汽油1公升。
第十四條 公務車出廠憑派車單放行。
第十五條 公務車聘請專任司機駕駛,並應隨時保持車輛清潔,定期實施保養。
第十六條 司機開車應遵守交通規則,因違規被罰款後不得報銷。
第十七條 公務車不得擅自用於私事。
第十八條 例假日及下班時間,公務車一律在公司內停放,任何人不得將車輛開回家中。
◎ 停車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
本規定旨在有效地利用本公司院內的停車場。
第二條 對象
1屬本製造所職工,並使用汽車通勤者。
2屬總公司、分店、工廠等職工,在本製造所工作並希望駕車通勤者。
第三條 條件
屬於使用對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使用停車場:
1導班製職工和非固定班職工通勤距離為3公裏以上,白班製職工為6公裏以上。
2通勤距離雖未滿足上項規定,但通勤異常困難者,或有特殊情況者。
3因公務或私事而臨時駕車通勤者。
第四條 許可證
1公司為允許停車者配發停車許可證。
2當職工辭職或調動時,必須退還許可證。
3職工因班製變動、居住地變動或違反有關規定時應退還許可證。
第五條 通勤距離
通勤距離是指工作地到其居住地的最近距離。必要時,須由公司測定。
第六條 停車位置
車輛須按公司指定位置停放。
第七條 遵守事項
1遵守交通法規,保證行車安全。
2駕車時必須使用安全帶。
3必須參加公司主辦的交通安全培訓班。
4必須加入由製造所指定的人身和車輛保險。
5遵守其他相關規定。
第八條 懲罰
1違反停車規定時,取消其停放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