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款在納稅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第二,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分局批準,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也可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第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第四,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款,由進口人或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516.利用消費稅計算公式進行稅務籌劃
消費稅的計算公式主要是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稅額的: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為納稅入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款。價外費用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但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存在節稅的機會:
第一,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確定,在確定時,按偏低一點的價格確定就能節省消費稅,在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情況下,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從節稅角度看,縮小成本和利潤有利於節稅。
第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時,銷售額按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價格確定。此時,委托方可協同受托方在確定價格時獲取節稅的機會,將價格確定作為節稅手段加以運用。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在以上組成計稅價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具有節稅機會,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協助,將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壓縮,從而節省消費稅。
第三,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在上麵公式中,關稅和消費稅稅率沒有節稅機會,但關稅的完稅價格具有很強的彈性,因而具有節稅的機會。一般來說,關稅完稅價格愈小,對節稅越有利。因此,要求節稅者盡可能降低抵岸價格以及其他組成關稅完稅價格的因素並獲取海關認可。
第四,納稅人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並收取的,應換算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在上麵公式中有兩點值得節稅者思考:一是將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作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二是沒經過節稅策劃將本可壓縮的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直接通過公式換算。這兩種情況都不利於企業節省消費稅。
517.以外彙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籌劃策略
納稅人以外彙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應按外彙市場價格,折合人民幣銷售額後,再按公式計算應納稅額。從企業的節稅角度看,人民幣折合彙率既可以采用結算當天國家外彙牌價,也可以采用當月國家外彙牌價,因此,就有比較選擇的可能。這種選擇是必要的,越是以較低的人民幣彙率計算應納稅額,越有利於節稅。
例如:
某納稅人2月5日取得10萬美元銷售額。如果采用當天彙率(假設為1美元=8.70元人民幣),則折合人民幣為87萬元;如果采用2月1日彙率(假設為1美元=8.5元人民幣),則折合成人民幣為85萬元。因此,當稅率為30%時,後者比前者節稅(20000×30%=6000元)6千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