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設的監察機關。依我國《公司法》,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檢查公司的財務;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等。
943.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
經理是股份有限公司對內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對外代表公司的代理人。依我國《公司法》規定,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董事會決定,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但監事不得兼任經理。
經理的職權主要包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及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及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製訂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94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是指股份都在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股東可以是發起人,也可以是接受他人股份轉讓之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國家。
發起人在公司成立時轉為股東,享有股東權,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果公司不能設立時,發起人應承擔如下責任:
(1)連帶認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其創立會召開時,公司應發行的股份尚未認足,或第三人已認購而又撤回者,由發起人連帶繳納。
(2)連帶負責賠償。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其過失而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全體發起人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3)連帶負擔公司設立費用。
(4)連帶責任返還股款及利息。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經繳納的股款,發起,人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責任。
(5)發起人與公司對第三人的連帶賠償。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對於公司設立業務的執行,如違反法律規定造成對第三人的損害,應與公司作為連帶債務人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於本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中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所持股份、股票編號、取得股份的日期等事項。
945.股票上市應具備的條件
依照《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麵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但是,屬於高新技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發行新股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946.股票上市的程序
具備了股票上市所需條件之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還應遵循以下程序:
(1)申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
(2)審批。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股票上市申請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
(3)公告股票上市報告。股票上市申請被批準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
(4)股票上市。經批準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上市交易。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公司股票還可以到中國境外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其中,上市公司有第(2)、(3)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第(1)、(4)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