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生產經營涉及方方麵麵,與其他的相關產業進行合作是必然的,在與其他企業的合作中,簽訂合同是雙方合作的開始。懂得簽訂合同是經理的必修課。經理必須有一些合同法的常識,以免在經濟交往中由於合同的問題使許多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發生。有時,一個合同的失誤能夠直接導致一個企業的破產。所以,任何人都不能忽視合同問題。
956.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調整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違約責任等合同關係。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強調主體平等、自願協商、等價有償的原則。這些原則是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
(2)合同法貫徹契約自由的原則。在合同法中,主要是通過任意性法律規範調整合同關係。政府對當事人通過合同關係進行的經濟活動的幹預,被嚴格限製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3)合同法從動態的角度為當事人提供財產關係的法律保護。合同法調整商品交換關係,即調整動態的財產流轉關係。
我國的合同立法是在改革開放初期由計劃經濟體製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製轉軌過程中開始的。繼《民法通則》為調整合同關係作了原則性規定外,還先後頒布了《經濟合同法》(1981年頒布,1993年作了修改)、《深圳經濟合同法》(1985年)和《技術合同法》(1987年),以及大量單行法規和條例。這些都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經濟體製改革的進行,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培育和發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並於1999年10月1日施行。
957.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原則,是指其效力貫穿於整個合同法製度和規範之中的根本準則,是指導合同立法、合同司法和進行合同活動的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概括起來看,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是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一方。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等;三是合同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更不得以強迫、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四是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2.自願原則
合同自願原則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自願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關係區別於行政法律關係、刑事法律關係的特有的原則。民事活動除了法律強製性的規定以外,一律由當事人自願約定。《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自願原則貫穿於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第一,訂不訂合同,由合同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第二,與誰訂立合同,由當事人自己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合同內容;第五,當事人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可以自主地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第七,當事人有權對合同的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麵形式、公證形式等做出選擇。
3.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