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977.消費者的基本權利
消費者權利是指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在憲法領域中享有的各種權利的具體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全國範圍內億萬消費者的權利作了統一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規定的消費者的權利,從第七條至第十五條共有九項:
(1)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
(2)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5)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麵的知識的權利;
(8)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這九項權利是消費者進行消費活動必不可少的,其中前五項權利是基礎,與消費者的關係最為密切,後四項權利則是由此派生出來的。
978.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確立了消費者與經營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有:
1.與經營者協商調解
協商調解,是指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爭議後,就與爭議有關的問題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活動。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益爭議,在性質上屬於民事權益爭議。因此,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當事人可以自由行使並處分權利。但必須具備兩個要件:①達成和解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②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調解,即由第三方對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溝通調和以促成爭議雙方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的活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爭議可以通過消費者協會調解解決。實際上,消費者糾紛的任何第三人參與消費者糾紛的解決,促成爭議雙方達成協議的,都屬調解的範圍。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申訴是公民對有關自身或他人的權益問題,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行為。消費者申訴時,應根據案件的性質和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受訴機關。如因食品、藥品、化妝品質量而發生的爭議,可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因商品價格或服務收費發生爭議,可向物價部門提出申訴;因虛假廣告而發生的爭議,可向工商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4.申請仲裁
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這一般適用於大宗商品的買賣。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任何民事糾紛的解決都應遵循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對消費者來說,適用最普遍的司法救濟途徑就是民事訴訟。
二.產品質量法
979什麼是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主體之間,在產品質量方麵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方麵關係的法律規範。
廣義的產品質量法是指任何調整產品質量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產品質量法又稱形式意義上的產品質量法,是指以產品質量法命名的專門調查產品質量關係的單行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於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1日開始實施,並於2000年7月8日進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