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生產者和經營者進行競爭時,應該誠實守信,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以正當的、符合商業道德的手段實現其經濟目的,不侵犯同行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以大欺小,不恃強淩弱。
(3)合法競爭原則。生產者和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營業主體資格才能參與市場競爭,競爭的手段、方法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從事法律禁止的競爭行為。
(4)保護中小企業的原則。我國的中小企業一般規模較小,資金少,設備相對落後,單個企業競爭力不強,尤其是在與大型企業特別是壟斷企業或跨國公司的經濟競爭中往往處於劣勢地位,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注重對中小企業利益的保護。
984《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哪些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共用了十一個條文列舉了法律明令禁止的十一類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兩個大的類型:
一類是違背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的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屬狹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假冒或仿冒行為(第5條);商業賄賂行為(第8條);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第9條);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第10條);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第13條);商業誹謗行為(第14條)等。
另一類是妨礙市場機能的限製競爭行為,主要是指經營者濫用經濟優勢或者幾個經營者通過協議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利益的行為。從廣義上講、限製競爭行為也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這類行為主要包括:公用企業和獨占經營者的限製競爭行為(第6條);濫用行政權力限製競爭行為(第7條);壓價銷售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第11條);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條件交易行為(第12條);招標投標中相互勾結排擠競爭行為(第15條)。
985.欺詐性市場交易行為
欺詐性市場交易行為指經營者利用商品的標記和商業信譽,采用假冒、偽造等具有欺騙性的手段從事市場交易,造成公眾對假冒的商品的質量、產地等的誤解,從而牟取非法利益,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下列欺詐性市場交易行為: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是指經營者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以引起他人誤解,從中獲得經濟利益。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使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的行為。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
986.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企業等經營主體為了推銷或者購買商品,在經營活動中采取暗地向交易相對方的負責人、業務經辦人以及其他對交易業務有決定權的人提供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促成業務交易,擠掉競爭對手,從而占領市場的行為。商業賄賂行為有以下特征:
1.主觀和客觀上的特征
商業賄賂行為的行為人主觀上出自故意,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客觀上通過秘密的方式向個人支付的行為,其所支付的金額款項通常以偽造財務會計賬冊等非法形式進行掩蓋,具有隱蔽性。
2.對象上的特征